得意不忘形,已經不容易;失意不失志,更不容易。當部隊

敗退時,井然有序,足以觀知其平時訓練有素,必能再起有望。

    最近日本遭逢世紀大地震,不僅災情慘重,引起世界關注;

同時其國民素質,亦贏得外讚賞。尤其幾位搶救核電人員堅守

崗位敬業精神,更讓世人為之動容。日本再起,誠有厚望焉!

    對於本職工作,時時加以關注,避免有所閃失,應該是敬業

精神最基本的要求。演奏家在上台表演之前,必定全力以赴地不

斷練習,以免穿幫。法律人在用法時,不管對法律多熟稔,同樣

必須翻閱法典,務求扣緊法條,以免錯誤,應該是起碼的本份。

    如果未能不厭其煩地堅守規範,只相信專家,甚或東問西

信奉所謂“拿來義”凡事差不多就好,肯定早晚會出問題。

    曾有當事人懷疑被繼承人之第一順繼承人,直系血親卑

的子女,都拋棄繼承後,到底由同屬直系血親卑親屬的孫輩

承,還是由第二順序的父母繼承?隨口答以:同屬直系親卑

的第一順序內,依照近、次親等先繼承,無人才輪到後順序。

    幾小時後,當事人竟然提到資深專業人士說,應該是跳到第

二順位才對。當下雖然直接脫口判斷:所謂資深專家之說有誤。

茲事體大,翻遍解釋、判例等等,仍不得其解。哪曉得民法第

1176早已明文規定得很清楚,當然不需要再有多餘的判解。

    專家未扣緊法條的錯誤答覆,顯然未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

弄不好還得賠償。而被專家震撼,未能即時翻閱法典求證,跟著

,以致連基本的法律規範都忘卻了,又怎能具有敬業精神?

    讀法律對用語的特殊涵義,不能不求甚解。如果最基本的定

義都弄不清楚,還談甚麼應用呢?否則會鬧出類似將“善意”說

文解字為“好意”的笑話。如此又與唸中文系,有何差別?只看

表面字義認作主張,當然沒盡讀法律的本旨,更談不上敬業了!

    法律實務上,對於所謂法規、論理法則、經驗法則、證據法

則等等,最高法院早已透過民事庭會議決議,作出其解釋。 

    舉例來說,一般人看到“論理法則”只想到機械式的邏輯性

問題。但依照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決議:所謂論理法則,係指

立法意旨或法規之社會機能就法律事實所為價值判斷之法則而

法律的業人,至少應該了解實務上的解讀,否則又怎能稱

上敬業呢?

    乍看之下,恐怕會對論理法則牽扯上價值判斷的說法,產生

過於淪落主觀的看法。但先不管法律究竟是科學、還是藝術之哲

理探討。如果以交通事故來說,同樣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

採納傳統或是用路權的價值判斷,其所作之相關因果關係,自然

會有不同的結論。如果疏而未深入探究,又豈可說已做到敬業?

    又如果能夠更精緻地,注意到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規

之立法理由,並未包括價值判斷在內。進而思辨立法理由與

見解有無不同;以及邏輯推論方式雖然相同,但是立論點不同

往往失諸毫釐、差之千里。對於習法者,才算窮盡思維之能事

    不論職業種類或職位高低,都需要追求盡善盡美的敬業精

神,法律人豈能例外?不奢談打出修法、大法官會議解釋、判例

等等新規範。法律意見或書狀出門之前,再看一眼既有的法條

解釋及判例,應該是起碼的要求。未能如此,則對照東電監守

亭位的人員表現,不覺汗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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