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料記載:晉侯假道於虞以伐虢。晉滅虢,師還..襲虞滅
之。歷史上曾出現過不少這類忘恩負義的成功故事,如果撇開
政治恩將仇報之不義、及小國的無奈來說,“假途伐虢”啟發
了做事時,趁勢一併解決問題的思維,已經成為俗稱的三十六
計之一。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三十六計猶如刀械,
可以傷害無辜,也可以開刀治病。究竟為害或為善,端在持有
者一念間。從正面來看,瞭解歷史上有名的智謀典故,不僅有
益於商場折衝時,防止閃失;也可以作為訴訟雙方攻防、謀略
之參考。
平時如能鍛鍊腦筋靈活運用,臨訟時才不會僅單線思考,以
致於死守單一請求權,或只知正面攻擊防禦,而不知佯攻擊之變
通。在制式升學教育,要求改題公平,設定標準答案,一切量化
之下,尤其欠缺此類智謀訓練,而免不了學習僵化、運用鈍化。
舉例而言,一般學過民事訴訟法的人,都知道原告必須先具
有得據以請求被告給付的法律關係存在,法院才會判令被告應該
本於此一法律關係為給付。也就是說,給付之訴,包含確認此一
法律關係之訴,原告本就不需再請求確認有此項法律關係存在。
遇到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訴時,當然知道必須已經沒有該
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才能塗銷抵押權。在債權與物權之性質不
同下,還清債務後,會按部就班,先終止未屆期之抵押契約,並
聲明確認該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不存在,再請求塗銷該抵押權。
但是在同屬債之關係時,往往忘記“假途伐虢”的道理,未
能達到訴訟經濟及一次解決紛爭之目的。例如請求給付薪資酬勞
,在沒有訴訟費用考量時,卻忘了一併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訴之聲明,既然未列入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縱使打贏官司,
其勝訴之判決主文,也只有給付薪資酬勞之金額,至於僱傭關係
部分,頂多在判決理由交代,兩造之間曾有僱傭關係存在而已。
而目前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只有判決主文所判斷之訴訟標
的之法律關係,才有既判力。判決理由內判斷的僱傭關係存在,
縱使有訴訟上誠信的爭點效,也只是存在兩造之間,並不及於第
三人。何況如果當事人提出新訴訟資料,仍然可以推翻原判斷。
未能一併解決問題,頂多再次纏訟,也就算了。但是有時不
懂得變通,解決不了問題,可就煩惱不堪。例如對違章建物不知
所措時,如能從假途伐虢或斧底抽薪之類的思維,得到啟發,或
許能夠從其基地部分,著手尋求解決,而不致於徒呼負負。
看來假途伐虢等三十六計之類的智謀,與法律運用一樣,對
社會都有其正負面之影響,並不因隱諱而不存在。只要用在正途
上,仍然有其價值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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