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因案坐牢,又因他案被判刑,在獄中提起上訴。其妻乙
也委請律師,提起上訴,案件到了第二審,甲、乙兩人都變成上
訴人,每次開庭都傳訊兩人。這是刑事訴訟法第345條規定,被
告之配偶,得為被告利益獨立上訴,賦予乙獨立上訴權的結果。
某丙受丁委任為民事第一審訴訟代理人,委任狀載明並有民
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上訴特別代理權。第一審敗訴
後,丙以原審訴訟代理人身分,為丁提起上訴並撰寫理由狀。但
終究是原審訴訟代理人,如沒有第二審委任狀,還是不能出庭。
本於自己名義或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為之,角色不同,表現在
文書上自然不一樣。張三代理李四,當事人仍然是李四本人,只
是再寫上代理人張三,由張三簽章就成了。而不是僅由張三出名
,讓張三變成當事人。而為被告利益上訴,也應表明被告是誰。
這些初學法律的基本概念,看似簡單。如果不分辨清楚,光
看條文規定“以本人名義為之”還誤以為用代理人自己名義為之
,有時會造成莫大損害。實務上即曾發生過,為刑事被告利益上
訴,因書狀的稱謂不明,在程序上爭議多年,才獲解決的案例。
數十年前習法,而今重新溫習之後,才發現以前用法不夠靈
活,甚至有些誤謬,追根究底應該是來自基本概念沒弄清楚,糊
里糊塗堆砌資料,頭腦醬缸所致。如果將法律事件當成法律劇場
看待,則先分辨每個角色,或許可說是演出成功的基本要求吧!
恍然悟到:對整體法律概念有深刻體認,才能用簡單的白話
說出法律爭點。但如果做好明辨每一名詞或法則的築基功夫,豈
不事半功倍?習法之初,未能釐清概念,現在溫故知新也不遲。
其實只要仔細看法條的基本規定,就容易明白了。例如民法
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
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那麼債權人行使這個代位權,以
自己名義起訴,行使自己的訴權。而債務人仍保有自己的訴權。
法條並沒有規定,債權人以債務人的名義行使權利。獨自角
色,各有其公私法上的權義,最後只剩下法律如何調和各行其是
的結果而已。例如債權人已經為時效消滅之抗辯,債務人當然不
能拋棄時效利益。而債務人拋棄專屬之繼承,債權人無可奈何。
又如債權讓與,法條明文規定,非經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
人不生效力。先不管觀念通知或意思表示,欠一道手續,有時影
響蠻大。如甲將債權憑證讓與乙,未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而言
,債權仍屬甲所有。時效將消滅,由乙換債權憑證,不無疑問。
實務上諸如此類,未認清角色,以致於造成重大損失的案例
,不勝枚舉。例如對於律師代當事人發函,不知其沒有代受函覆
之權責,因而漏失回覆本人的機會;或者不知當事人已經死亡,
仍然對其為無效的請求,等到發現時已經時效消滅,都是適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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