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人或許知道現代社會有都市計劃、建築設計等項目,
工商界更懂得作長期企劃。但是司法導向的傳統法學教育,偏重
於既有的法律分析,如果能有個類似立法技術的課,已經很不容
易了,更甭談所謂企業法務的規畫設計,當然平常也就少有巧妙
活用法律規範的概念。而社會焦點,更鮮少民商、行政法案例。
其實成文的法條雖然固定,但是社會多采多姿、企業的活力
無窮,當然不能因為既有的刻板法條規定,而阻礙了社會進步。
企業法務人員如果自陷於傳統的框框,只會抹殺營業創意。因此
不妨將相關法律規定,看成產業的遊戲規則,預為規畫設計,甚
至靈活運用,而化法令阻力為助力,讓企業原始創意得以發揮。
舉例來說,撇開究竟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甚或僅
獨資、乃至基金會等等涉及組織設計不談。僅就企業之日常業務
而言,光是債權確保,究竟應該設定抵押權或權利質權,抑或採
行附條件買賣,甚至開立保證本票等等,便應該事先評估市場競
爭環境與所能承受風險,隨時靈活規畫設計,而不能因循苟且。
其餘像開設直營店或開放經銷商;對特殊市場,究竟要採總
經銷或總代理制;內部勤務到底要自行處理或外包;乃至協力廠
商採訂購或承攬;以及商標之招牌維護,究須採使用借貸、補助
或自設等等形態,除了企業管理上的考量外,也都應該分析其不
同的法律效益,進而為相應的法務規畫與契約文件內容之設計。
凡事與豫則立,不豫則廢。企業法務如此,個人法律事務,
亦不例外。例如有人遇到現行法律限制某期間內不能買賣移轉的
標的,諸如發起人的股票、未完成繼承登記的不動產、短期禁止
移轉的住宅等等,會以期貨的概念,利用預約、附停止條件、讓
與擔保或信託等法律規範完成交易,而非坐失良機,束手無策。
法務之規畫設計,除了積極性任事之外,也能預為消極性防
禦。實務上,即曾有為避免分割共有物,利用抵押不可分性,而
將其持分部分供設定抵押,以增加分割困擾的案例。也有避免分
產糾紛,預作遺產信託、或設立公司、或設基金會等種種情形。
至於訴訟上預為規畫設計,更不能少。除了訴訟謀略外,就
以最簡單的書狀撰寫來說,被告答辯之聲明應該沒甚麼困擾,但
是實務上,即曾發生過第一審判決甲、乙、丙等三人,應連帶給
付丁新台幣三百萬元整,丁得供擔保聲請假執行,被告得供反擔
保免為假執行。甲乃提存三百萬元反擔保,上訴後,判決甲獲勝
訴,免為給付,結果僅未供擔保的乙丙應連帶給付三百萬元。
甲萬萬沒想到在獲全部勝訴,竟然拿不回當時提存的三百萬
元。原來問題就出在當初第一審依照聲明而判決「被告等如於假
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而非「被告等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各以新臺幣三百
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各免為假執行」。
有關假執行之答辯聲明部分,未經考慮連帶債務之特性,不
過幾個字的些微差異,結果卻大不相同。看來,即使最簡單的法
律事務,也得善加規畫設計,而不能掉以輕心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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