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報稅季節,因為追究期限的關係,往往也是稽徵機關

加強查稽逃漏稅的時候。某華裔外籍人士突然接到稽徵機關某

幾年漏報收入的裁罰處分,明明是代收代付境外款項,並無所

得,也不是非法洗錢,但於時間較遠且涉及海外,蒐證不易。

    雖然法律未採淨值法,但還是有些逾期未申報的推估計算

眼看著查期限快到了,卻莫辯。在專家會診,百思難解之

,有一位台灣洋女婿,提醒這位處分人,應該設法從問題抽

離,身事外才比較容易解套。所謂本來無一物,當下即解脫

    以本件為例,與其在收支扣抵後有無所得方面,苦思答辯,

不如考慮綜合所得稅之前提,也就是在台灣停留數沒有滿183

以上,且並非境內來源,而澈底置身於應報綜合所得稅規定

圍之外,既無綜合所得稅,當然也就沒有故意漏報裁罰可言!

    這位台灣洋女婿,早年到台北唸大學,曾遭學校通知,暑假

必須上成嶺補受軍事入伍訓練,無法返鄉省親。幾位同校低年

級法律系生,幫忙翻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都找不到相關的規

定。後來才發現服兵役不是民事問題,找錯法律,還猛翻條文。

    而國籍代表其所忠順的對象,是哪一個國家。原則上既非國

民,當然不必服國的兵役。如果沒有兵役義務,則又何來受軍

事入伍訓練?外國人自然兵役法第一條首揭,應依法服兵役

義務者的範圍之內。最後透本國使領館的嚴正抗議,經外交

部轉交有關單位善後,學校急速道歉,從而免除了其受訓之苦。

    這一次難得的學習經驗,啟發了大家遇到法律問題,應該先

判斷屬於哪一部門的法律,比皓首窮經,一股腦埋首其中鑽研還

重要。試想如果不在該法規範之範疇,則怎能夠在其中找得出

答案呢?而本來不存在的問題,如果不能置身事外,猶如禪宗古

得說的,頭上安頭,自然永遠得不到解脫,徒增庸人自擾罷了。

    命題是否存在、對象有沒有弄錯,看似簡單,實務上卻一再

遭到疏忽。像類似本隨筆曾提到過的,典權人對於典物,本來就

有使用、收益之權,卻還起訴請求出典人同意其使用的案例,仍

時有所聞。至於衍生出權利欠缺保護必要的判決,就不稀罕了。

    即使已經訴訟,有時仍然有釜底抽薪,甚至創造置身事外的

機會。舉例來說,甲本於所有權請求乙拆屋還地,依據起訴恆定

原則,甲雖將該地所有權移轉給丙,對原有之訴訟,並不影響。

但是乙仍然可以找丙,出具同意繼續占用之證明,凸顯甲之權利

欠缺保護必要。能夠如此繞路而行,實有賴於平常腦筋急轉彎。

    最近朋友寄來網絡上避免癡呆症的益智問答,諸如你參加賽

跑,追過第2名,你是第幾名?解答為:如果你的回答是第1名,

你就錯了!你如果追過第2名,是取代那人的位置,應該是2

名。題目的設計,讓平常慣性直覺思考的人,警覺置身事外的重

要,有助於勞形案牘的法律人,跳脫傳統思維,實在值得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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