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兩人在地方法院全部敗訴,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上訴高
等法院後,原告對其中一人,追加一般保證之法律關係,判決結
果,改判被告間只有一般保證關係,並給付比原判決少的金額。
被告兩人不服,上訴第三審,聲明廢棄該不利之判決並駁回
原告之訴及追加之訴,獲判“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之其餘上訴
廢棄”那麼原告在第二審的追加部分,到底有沒有遭到廢棄?
另案原審判決已經認定被告每月應賠償多少金額,並從本件
損害發生之日起,將已發生損害賠償的金額,累計加總,再就損
害繼續發生,其將來給付部分,依照認定每月應賠償額,判令按
月給付。被告上訴第二審後,改判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
被上訴人超過新臺幣○○元本息暨按月給付部分,...均廢棄”
原、被告兩造,均認為第一審所認定的每月應賠償額,既然
遭到第二審裁減,累計之金額因而減少,判決主文卻對於原來按
月給付部分之金額未著墨,原來按月給付部分應該是遭到廢棄。
沒想到兩造上訴第三審的結果,竟然是原來第一審判決按月
給付部分,並沒有被高院廢棄。是“被上訴人超過〈新臺幣○○
元本息暨按月給付〉部分...均廢棄”而非“被上訴人超過新臺
幣○○元本息,暨按月給付部分...均廢棄”問題在代數、逗點
,這下恐怕不是看走眼,而是讓人傻眼。如果沒上訴又會...?
實務上認為,判決主文乃由判決事實及理由所生之結論,如
果判決內容不能自主文見之,即無從認有合法判決之存在。以確
定判決作為強制執行之名義時,應依確定判決之內容作為根據。
法律雖規定,關於強制執行事項及範圍發生疑義時,執行法
院應調閱卷宗。但仍須按照判決主文所示之旨趣為之。主文不明
,始得參照理由加以解釋。不過再怎麼解釋,也不能悖離主文。
換句話說,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惟於判決主文所判斷之訴訟
標的,始可發生。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外,否則訴訟標的以外之事
項,縱令與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影響,因而於判決理由中對
之有所判斷,也不能因該判決已經確定而認此項判斷有既判力。
由此看來,判決主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早期師資不足時
,法律系畢業生可以教中學國文。可見其漢文基礎,雖非科班出
身,尚不能說不堪勝任。偏偏類似前述的判決主文,並不是多麼
深奧的文言文,卻仍有如此天壤之別的解讀。幾十年來的法律白
話文運動,顯然還待加好幾把勁。
初讀大陸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的監護人”讓
常用的“的了嗎呢”取代了繞舌的“之乎亦者”,原以為這下夠
白話,總算明確了吧!沒想到這還是有不清楚的問題,需要有權
機關加以解釋。只是解釋批復的公文諸如“對你院所提的問題,
經我們研究認為...”既沒有“尚無不合”的拐彎抹角字眼,更
沒有“迥不相侔”的國文考題,看來應該是已經說得很清楚了。
沒想到近年來,領導人在政府報告中,脫稿說出“不折騰”
大受歡迎後,掀起了口語化運動,讓廣大人民聽得懂政策,蔚為
風潮。原來白話文的表達,雖然比改良式社論體的文章清楚,卻
仍不如口語文說得更清楚、講得更明白,還加上親切的感受。
生活的用語不斷演進變化,法院判決至少要能夠說得明確,
不待各自解讀,以免引起誤解,才能文以載道呀!期待其能夠與
時俱進,早日使用白話文,甚至口語化,好好說個明白。判決的
結果,能否令人信服,實在不需要再使用深奧的文言來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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