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律師公會傳出,某會員被法院選定為遺產管理人,因為
未如期代為申報遺產稅,遭到國稅局裁罰五千多萬元。如果消息
屬實,知法卻因疏忽而觸法遭罰,猶如飛來橫禍,令人錯愕!
這類因職務關係而負擔行政罰責,甚至遭受刑責代罰的規範
,散見稅法、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等種種部門法。專業人士在接
案之初,至少應該先注意相關規定,列為優先的重點管理項目。
台灣民智已開,專業形象遭到挑戰。實事求是,不再迷信權
威,任何行業及職位均沒有特權,未嘗不是社會進步之現象。
繼會計師、建築師、醫師等各種專業,陸續遭到追究責任之
後,不僅律師被裁罰或追訴,也有法官因疏忽,遭到當事人訴追
而被判損害賠償的案例。如果法律人連自己因疏忽觸法,也遭到
公開追究法律責任,不再只受家法處置,那應該是代表社會已經
達到相當民主水平了!
只是如果類似案例不斷發生,恐怕要考慮是否需要加強專業
教育及敬業精神的問題。司法考試加考倫理規範,是否能夠引領
法學教育,加強本業規範的變革,有待進一步長期觀察。
除了法定責任之外,執業多年也曾遇過不少類似疏忽事實
的現象。例如請求分割之共有土地,竟然是法定空地;請求拆屋
還地事件,沒想到當初曾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民事訴訟已經進
行多年,才發現違背當年的行政調解及訴之聲明錯誤;刑事訴訟
更審好幾次,才發現作為判決基礎的鑑定報告,沒有證據能力。
諸如此類事實上之錯誤,雖不像疏忽法律規定,來得明顯,
但是如果在案發或起訴前加以注意,當可避免多年無謂的纏訟。
對負有善良管理人責任之專業者而言,恐怕有一天,當社會知識
提昇後,或許也會被追究責任吧?
具備敬業精神,應該可以避免此類誤失。而注意命題是否存
在,或許可以作為一種檢驗方法。因此懷疑訴訟之必要性,不妨
成為律師之工作態度。莫嫌法院門客稀,但願社會笑顏增!
其實預防勝於治療,上法院是最後不得已的解決方法,絕大
部分的事務,應該可以事先防患。即使有了問題,也應該先謀求
資源豐富的行政解決。談到這裡,除了提倡預防法學之外,恐怕
非得先改變法律人的司法導向思維,不為功。
日前有幸聆聽學長姐建議母校重視“法律智謀學”也有人提
到研究“法律36計”教學的可能性,並提到張良等歷史人物及典
範,期待讓各行各業的法律實務,融入教學。
深為佩服學長姐成就,尤其精益求精之治學態度,實令人受
益匪淺。在仰慕早年師長創校艱辛之餘,更預祝母系勇於突破,
領航學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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