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事繁多,而法律條文有限。再怎麼周詳的立法,都無法將
所有的事務,鉅細靡遺地具體寫入抽象的條文規範。何況從立法
到事件發生,不免還有諸多時間推移所造成的改變。更別說個案
之間,各種林林總總的情況差異了。這是成文法先天上的困難。
因此,法律就某些事務,也僅能作概括性的規定,而不得不
容許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存在,讓實務來填充補足。縱使刑事涉及
人權,特別講求罪刑法定,也還有空白刑法的規範。即令對條文
的解釋,一樣免不了諸如類似:如何始構成猥褻罪的定義課題。
民事更是如此,以同類物品買賣為例來說,現在高鐵、空運
乃至Email發達,相對於以往的交通狀況,其催告所需的“相當
期間”顯然不可同日而語。而科技日新月異,也改變了“即時檢
查”所需的實際時間。民法債編規定,要適用於各式各樣的買賣
,無法逐一就實際期間規範,只能抽象規定,讓諸個案去判斷。
買賣雙方本於誠信履約,固然不成問題。如果糾紛發生在工
商業比較單純時,對於其期間是否相當,有沒有即時反應,還不
難認定。尤其威權時代,社會心態上,普遍認為法院說了就算。
但是現在要說服雙方,總得拿出一個比較客觀的具體衡量標準。
偏偏職業法官的社會歷練有限,而現代工商資訊又煩雜,難
免會出現一些背離社會經驗及國民法律感情的判決。因為這些判
決與現代社會生活嚴重脫節,猶如活在遙遠的古代,而被謔稱為
恐龍判決。不僅遭到輿論質疑,還三番兩次引起群眾遊行抗議。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久而久之,司法威信必將隨同隕落。
如果讓其演變到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的情境,恐怕不是世紀
之初,響應全球掀起的司法改革,所能善後,而是非得激起革命
了。君不見當憲法不足以保護總理時,文化大革命的動盪殷鑑?
心所謂危,不能不為言。所幸先進賢能早已洞悉利害。除判
例早已有不能違背經驗法則的闡釋外,近二十年來,判決實務及
大法官會議解釋,更直接引進日文“社會通念”的新名詞概念。
最近針對跟追採訪的解釋,即提到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
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只是甚麼是“社會通念”還是一個有
待實務判例來補充說明的不確定法律概念,恐怕暫時眾說紛紜。
徒法不足以自行,執法在人。不管法律及其概念如何跟上普
世精神。判決結果是否符合現代社會,才是社會要求的重點。而
我生也有涯,知識學海卻無涯。要求封閉的司法體系,去追逐並
闡示“社會通念”雖然並非緣木求魚,但是也未免強人所難了。
當法源先進地區已經先後實施陪審團、專家參審或人民陪審
員,東亞僅剩北韓與台灣的司法,尚未展現人民主權之際,期待
有司效法當年放棄獨創的委任直選躍進到直選之例,勇於放棄獨
創所謂觀審,而實施陪審或參審。讓“社會通念”不再恐龍化!
以下廣告與筆者無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