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許從小被訓練使用右手慣了,不免習慣性忽略運用左手的
功能。走路遇到十字路口,直行後再左轉時,也會不免對來車,
反應遲鈍。甚至經常開車前進,偶而倒車就沒那麼隨心應手了。
顯然平時的慣性思維,已經影響到左、右腦之同時開發,而
對日常事務直覺反應,未能全面關照,當然無法圓融處理了。處
在現今競爭激烈的時代,有人卻反向提倡慢活,實在不無道理。
法律事務,更需要正、反面的思維判斷。最近看到一件最高
法院廢棄,發回更審,金額高達三千多萬元的買賣事件,讓人觸
目驚心。契約簽訂後,買方說不買了,賣方卻已準備好貨物,偏
偏該貨價格慘跌。賣方請求履約,被法院認定買方解約不合法。
買方當然應該取貨,並同時給付貨款。第一、二審也都判買
方敗訴。沒想到債務人應依債務本旨給付,具有法律上原則之重
要性。買方雖預示拒絕受領的意思,賣方仍應依照民法第235條
但書規定,將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賣方以代提出,才算合法。
一般人的直覺反應,往往誤以為買方拒絕受領,就免除了賣
方給付的義務,以致將拒收與免除混淆,忘了買方給付的義務。
如是正向單線思考,在反向、消極、不作為方面,自然缺乏應有
的動作。民法第199條雖規定,不作為亦得為給付。但少見運用
當然在公司法規定或契約約定競業禁止時;或者權利受到侵
害時,一般人會請求對造不得如何如何。對於強制執行事件,提
起異議之訴時,也會主張對造不得為執行,甚至對執行名義,提
出預防性請求。至於消極確認之訴,更會主張不成立或不存在。
但這些請求,很多仍是面對對方侵害時,所產生的制式被動
反應,很少法務設計時的主動運用。有時因而也只能空呼負負。
以財團法人董事買賣為例,因財團法人屬於公益性質,其董
事不能作為交易之標的。有關的買賣契約,因其法律行為違反公
共秩序及善良良俗而無效。董事易主後,對方卻爽約。此時當然
不能正面請求給付價金,但是否想到反向確認董事之法律關係?
下棋時,有所謂起手無回大丈夫、棋中不語真君子。正因為
旁觀者能夠臨空觀照,才能旁觀者清,不似對奕者容易受直覺反
應,難以對方角度看棋路,往往後悔不已。爭訟猶如奕棋,如能
站在對造立場思維,才不致迷思。其實為學做事,又何嘗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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