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觀意思與客觀事實,常常構成法律上的重要因素,有時主
觀意思往往比客觀事實,還來得重要。
刑法上的故意或過失、犯罪之意圖、動機及目的、有無悔意
或惡性..乃至殺人或傷害致死,是否結果加重,有無構成共犯之
犯意聯絡等等認定,固然與主觀意思有關,民事事件亦不例外。
只是主觀的意思,往往有賴本人所為的客觀表達,或旁人從
其所展現的事實,本諸經驗法則,依照社會通念,來加以判斷。
例如明示的意思表示,有時也會有語意不清,需待探求真意
的解釋問題。而默然不語時,究竟是沉默,還是默示同意,更得
看法律有無規定、雙方契約是否有特別約定、或者社會另有特別
習慣,來認定了。因而,一般人不免較偏重於客觀事實的推論。
經常關注於這些客觀事實、或者法律特別要件,往往讓我們
忘記了基本的主觀意思。譬如動產與不動產的所有權移轉,因公
示公信原則,動產須交付;不動產須登記,始能完成。
學法律時,對此特性朗朗上口,久了很容易忘記,兩者基本
上都要有移轉所有權的意思,否則也許是借名或其他法律關係。
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法律會有善意第三人信賴公示公信的規
定,例如占有推定、登記有絕對效力等等。但是在移轉所有權的
相對人之間,或是對知情的第三人而言,雖然動產已經交付、或
不動產已經登記,仍然有是否移轉所有權的意思或其他的問題。
主張法律特別要件的人,必須對其所主張有利於己的事實,
負舉證責任,或許因此,往往讓特別要件常成為訴訟上攻防的爭
點,反而忘記了基本的規範。
別小看這麼簡單的概念,民法已經施行幾十年了,卻還有不
少因此遭到最高法院發回案例,不禁讓人想到買櫝還珠的故事。
法律除了調和社會可能的藝術以外,基本上仍然需要邏輯思
維。學習法律,如能勇於在不移之處起疑,必能讀來事半功倍!
以前述動產交付與不動產登記為例,如能想到不動產難道沒
有交付問題?動產登記效力又如何?就會發現如果買賣契約沒約
定時,不管動產或不動產的利益或危險,就是以交付時為分際。
而動產登記,例如附條件買賣、抵押、或汽車監理登記,又
牽涉到動產擔保交易法等特別法,或相關的行政法規定。如此不
僅更能清楚分辨民法的規定,並可進一步掌握整體法規之規範。
訴訟實務上,常見當事人一開始就主要張因時效取得所有權
登記請求權為辯,等發現已登記所有權之土地,沒有這個機會,
再改口為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但是其原來占有的主觀意思,
並非如此。所謂本於地上權的意思,其時效也只能從改口起算。
一念之間,差別很大。工程契約常約定報酬百分之一留為保
固款,在此額度內僅屬保留款,仍不失為承攬報酬,適用短期時
效。但如果當事人在完工驗收後,變更其性質為保證金,可就變
成一般時效,而大不相同。契約性質不同,主觀意思怎能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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