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為某市政府公文,使用一句連牛津博士也看不懂的
“迥不相侔”,引發一陣媒體對公家文書用字遣詞,過於八股
的撻伐。“迥不相侔”的“迥”誤寫成“迴”也引起國學程度
的話題。有關司法文書之白話運動,因而再次浮上報紙版面。
持平而論,施政本來就應該讓民眾充分瞭解,而非自我感
覺良好,以致陷於自言自語。大家只要看看美國總統選舉,或
大陸推出政策時,無不以簡短易懂的口語,做為號召,就不辯
自明了。何況法律文書重在其內涵之嚴謹,而不在文字華麗。
論事,首重概念的明辨。在眾多有關“迥不相侔”的批評
聲浪中,除了國語日報展現出其專業的客觀評論外,其餘不乏
將迥不相侔的事,混為一談。我們不知道獲得牛津博士學位,
是否必須先考過PHD.漢文,否則博士怎會與看懂公文有關係?
而八股文從破題、起承轉合到結論,其格式過於呆板,甚
或限制以朱熹所註之四書,作為思維之內容,容易使思想僵固
,又稱制藝而遭揚棄,與白話或文言無關。清末民初,仍有不
少白話八股佳作。用字艱澀,又怎會扯上囿于格式的八股文?
學習法律,首重澄清概念。有時字義之辨,往往失諸毫釐
,差以千里。例如常見的適用、準用;確定、推定;乃至責任
與義務之分別等等,實在馬虎不得。看新聞報導時,不管是不
是迥不相侔,不妨利用機會,學習訓練一下自己的思辨能力。
很多簡單的問題,習而不察,未加澄清概念,往往會造成
辦案的困擾,甚或遭受莫名之損失。舉例來說,最近就遇到幾
件,有關權利或利益;法律上利益或反射利益等辨別的問題。
這些概念看似容易,卻牽涉到其界定,與能否起訴請求,及請
求範圍。如果初學民法時,沒有分辨清楚,日後還蠻麻煩的。
拋開所謂權利為主觀化之法律,法律為客觀化之權利等文
謅謅的繞口令。其實私法上的權利與利益,並不是截然不同,
也就是說,並非迥不相侔。甚至還可以說權利同屬於利益,只
是權利被類型化,並賦予法律上之力;利益則尚屬事實狀態。
而利益有時也在法律規範的範圍,例如無法律原因而獲利
益的不當得利;第三人利益契約等等。只是非針對性的間接利
益,無論其幅射多廣,也僅是反射利益,無法請求法律保護。
如此大膽地以另類辨證剖析,不難發現,利益可以經由法
律規範為權利,以便作為轉讓、授權、設定或繼承之標的。甚
至法律也可以領先社會發展,預計利益、創設權利。例如商標
、專利、著作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等等。
明乎此,就會不難發現,當權利與利益同受法律保護時,
權利往往受到比較嚴謹的保護。例如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後
段所規定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要件,就值得詳加比對研究。
其實權利與利益之差別,也只是原則上概括性的區別而已
。如果就個別性質,具體來看,其保護規範之程度不一,例如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的占有人,法律規定,其占有有被
妨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其妨害。而有些權利卻還沒有除去妨
害之虞請求權的法源依據。所以實務上扣緊法條,至關重要。
唸法律,對於不論是否迥不相侔的概念,必須先弄清楚ㄚ
以下廣告與筆者無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