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為某市政府公文,使用一句連牛津博士也看不懂

“迥不相侔”,引發一陣媒體對公家文書用字遣詞,過於八

的撻伐。“迥不相侔”的“迥”誤寫成“迴”也引起國學程度

的話題。有關司法文書之白話運動,因而再次浮上報紙版面。

    持平而論,施政本來就應該讓民眾充分瞭解,而非自我感

覺良好,以致陷於自言自語。大家只要看看美國總統選舉,或

大陸推出政策時,無不以簡短易懂的口語,做為號召,就不辯

自明了。何況法律文書重在其內涵之嚴謹,而不在文字華麗。

    論事,首重概念的明辨。在眾多有關“迥不相侔”的批評

聲浪中,除了國語日報展現出其專業的客觀評論外,其餘不乏

將迥不相侔的事,混為一談。我們不知道獲得牛津博士學位,

是否必須先考過PHD.漢文,否則博士怎會與看懂公文有關係?

    而八股文從破題、起承轉合到結論,其格式過於呆板,甚

或限制以朱熹所註之四書,作為思維之內容,容易使思想僵固

,又稱制藝而遭揚棄,與白話或文言無關。清末民初,仍有不

少白話八股佳作。用字艱澀,又怎會扯上囿于格式的八股文?

    學習法律,首重澄清概念。有時字義之辨,往往失諸毫釐

差以千里。例如常見的適用、準用;確定、推定;乃至責任

義務之分別等等,實在馬虎不得。看新聞報導時,不管是不

不相侔,不妨利用機會,學習訓練一下自己的思力。

    很多簡單的問題,習而不察,未加澄清概念,往往會造成

辦案的困擾,甚或遭受莫名之損失。舉例來說,最近就遇到幾

件,有關權利或利益;法律上利益或反射利益等辨別的問題。

這些概念看似容易,卻牽涉到其界定,與能否起訴請求,及請

求範圍。如果初學民法時,沒有分辨清楚,日後還蠻麻煩的。

    拋開所謂權利為主觀化之法律,法律為客觀化之權利等文

謅謅的繞口令。其實私法上的權利與利益,並不是截然不同,

也就是說,並非迥不相侔。甚至還可以說權利同屬於利益,只

是權利被類型化,並賦予法律上之力;利益則尚屬事實狀態

  而利益有時也在法律規範的範圍,例如無法律原因而獲利

的不當得利;第三人利益契約等等。只是非針對性的間接利

益,無論其幅射多廣,也僅是反射利益,無法請求法律保護。

    如此大膽地以另類辨證剖析,不難發現,利可以經由法

規範為權利,以便作為轉讓、授權、設定或繼承之標的。甚

法律也可以領先社會發展,預計利益、創設權利。例商標

、專、著作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等等。

    明乎此,就會不難發現,當權利與利益同受法律保護時

權利往往受到比較嚴謹的保護。例如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所規定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要件,就值得詳加比對研究。

    其實權利與利益之差別,也只是原則上概括性的區別而已

如果就個別性質,具體來看,其保護規範之程度不一,例如

對於物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的占有人,法律規定,其占有有被

妨害之虞時,請求防止其妨害。而有些權利卻還沒有除去妨

害之請求權的法源依據。所以實務上扣緊法條,至關重要。

    唸法律,對於不論是否迥不相侔的概念,必須先弄清楚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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