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兒子在校糾眾打傷同學,原以為校園霸凌普遍,成年人
不過道歉和解了事。某甲極力幫兒子講話,沒想到被害人雖原諒
,不追究責任,少年法院卻認為家長太驕縱,有再犯之虞,須調
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而交付保護管束,並強制勞動。
一般人也許會認為少年犯法,怎沒從輕發落,卻比成年人還
嚴重,而感到奇怪。其實同樣打人傷害,如同屬刑責會有輕重衡
量。但通俗上看似屬性相仿,法律卻因對少年保護事件與刑事案
件,著眼點不同,而有不同的規範,則最後結局也就不一樣了。
類似情形,法律上蠻常見的。如果將不同的法律規範,看成
不同的軌道運作,也許更容易清楚,而不致於看不懂常見的法律
紛爭結局。例如民事侵權行為法,就規範了各種不同的類型,其
相關侵權責任及被害人的求償範圍、舉證責任等等,均有差異。
不同部門法律的規範對象不同,其請求權基礎不一樣。例如
商標法偏重保障產品或服務的來源,而公平交易法則為維護市場
交易秩序,兩者對侵權行為的規範,自然不一。對於同一個電腦
關鍵字廣告,本於公平交易法或商標法請求賠償,勝負也不同。
實務即曾認定:商標法之規定重在保護商標,而非保護他人
之姓名權,商標法非就一般人或法人姓名權受侵害所設之特別規
定,而具有排除民法規定之適用。縱使依照商標法註冊取得商標
權,並先後遭異議、評定、請求廢止、行政爭訟等程序而確定。
但其商標與他人已註冊之名稱相同,如係故意造成第三人之
混淆,而以他公司已註冊之名稱辦理商標權之註冊登記,經營與
他公司相同之業務,他公司縱不能依商標法之規定請求救濟,他
公司之姓名權仍應受保護,自非不得請求排除侵害及賠償損害。
以上實例,並非因為普通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或行政法院等
不同審判籍之間,產生的見解歧異,而是法律不同規範的必然結
果,有些還是同一法庭作出的判決。其實各種法院之間,都會相
互尊重。律師常擔心民刑事程序同時進行,互等結果而難結案。
各種機關的設立,不論採取權力分立或分工合作的基礎,莫
不強調業有專精、各有所司,不能越俎代庖。行政法院與普通法
院,同屬法院。行政訴訟法明文規定: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
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行政爭訟程序制度建立比較晚,才特別強調尊重其規範,並
非表示行政法院位階比其他同級法院高,可以代行普通法院之職
權。此在刑事案件極為明顯,民事亦然。例如行政法院對於以私
法債權作抵銷,除非民事判決確定或雙方無爭執,也不能審酌。
司法雖為最後裁決,但並非萬能,不論司法審查密度如何,
終不能代替行政機關,作第一次具體的判斷。各行政機關仍有其
專業的職權,不容侵犯。例如少數股東依法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召集股東臨會,民事法院無法審究主管機關的許可,即為適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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