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校多年後,上週末難得回母所充電,有幸聽到老師及學長
們有關司法改革與人權保障的學術研討會。雖然時間短暫,但前
所長一句警語“避免外行的無知,變成內行的白癡,小心專業的
傲慢”迄今仍然讓人震撼不已,捫心自問,實在需要再加學習!
坊間有關司法改革的論述,多如牛毛。但這次部分學者以文
化衝突的觀念切入,對歐美法制深層探討,不再囫圇吞棗,終於
“抓對拐”。而務實面對大陸既往“土法煉鋼”式的試點,所建
立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不再冷嘲熱諷,更令人耳目一新。
兼容並蓄的母所,強調社會科際整合並推出外語上課後,已
有德法日韓及大陸留學生。聽到不同的新法學理論,實屬必然。
研討會介紹近年來德國著名法學家對主觀基本權利之規範邏輯上
之建構,進而以其重力公式檢視大法官會議解釋,頗具啟發性。
法學理論固然可以開創新視野,有益於引導及檢討實務,值
得探討。只是如果抽象化後,怕類似金融衍生性商品,距離事實
層面太遠。尤其法律操作雖需歸納及演繹,但適用時仍不能免除
對具體個案作價值判斷。實踐檢驗真理,而不能悖離社會通念。
由於實務較具體而容易瞭解,也比較實用。通常初學者應該
以之入門,既實用又有趣。當理論或實務討論,出現甲說、乙說
,眾說紛紜,雖能開啟思路,有利培養未來鴻儒。但卻不易記憶
,甚至臨題造成混淆,還不如只記通說及結論,來得觀念清晰。
有同學問:何以獨厚實務見解,而不兼顧學界法理?其實除
了執法偏重實務工作之外,有關深奧的理論,實待站穩大學入門
課程基礎後,到研究所再鑽研尚不遲。何況實務上仍有很多法律
事實概括歸納之後,成為抽象的法條及判例要旨,再演繹適用。
實務界已有多人擁有高學位,在實際運作上不乏新法學理論
的引入。拋開大法官會議解釋,所作的領航工作不談。近年來,
光是最高法院針對具體個案判決,所作具有原則上重要性的闡明
,例如損害賠償法制不同與公安,令人驚豔之處,已不勝枚舉。
判例要旨實資上,具有拘束下級法院法律見解的效力。但有
時判例要旨,仍不免抽象。如果能夠注意到其背後的法律事實,
不難發現漏未規範之處,甚至不合時宜而待調整。跳脫傳統思維
,則大法官會議解釋、法條、判例或重要判決,或許因應而生。
譬如判例要旨雖認為: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其名譽遭受
損害,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登報道歉已足回復其名譽,自無依
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精神慰藉金之餘地。但事實上如登報道歉
,尚不足回復其商譽之損害,則自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有時看似無緊要的抽象訓示條文,也可能成為實務依據。十
年前,土地代書為了向律師爭取撰擬不動產契約及簽證、訴訟代
理等等權益,特別仿律師法之相關規定,首揭為維護不動產交易
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建立地政士制度,而制定地政士法。
復規定地政士應精通專業法令及實務,並應依法誠信執行業
務。更於地政士法第26條規範,受託辦理各項業務,不得有不正
當行為或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如致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最近竟成為地政士違反保護他人法
律之責任依據,而遭利害關係人索賠。可見抽象背後仍有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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