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報載高雄某市議員因為替其父作偽證,遭判刑3月確定

無法易科罰金,亦未受緩刑宣告。根據地方制度法規定,自判決

之日起,解除剛當選的高雄市議員職權。相對於立法委員如遭

監,仍然保留資格之前例,引發政壇不少爭議。任憑內政部解

規範立法委員與市議員的法律,如何不同,亦恐難杜悠悠之口。

    刑事案件不外犯罪事實及證據,其所涉及的法律關係,並不

如民事事件複雜,比較少引起法學專業的研究興趣。但因牽涉到

剝奪被害人及被告之生命、身體、自由等人權,往往比民事判決

,更易引起社會注目,而成為新聞媒體追逐的對象,影響深遠。

    記得數十年前,就讀法律系之初,老師特別強調法律只是一

種工具,要注意條文背後所含的立法政策、宗旨、精神。而司法

判決的對象,雖是個案,但宣判後對社會的教化作用,不容輕忽

。自古中華文化,不論法家或道家治世,均未脫儒家為其內涵。

    刑事法課程,開宗明義,強調教育刑代替報復刑,以求刑期

無刑。還特別提到孝悌為人本的思維,在刑罰上的展現,而有加

重或減輕,甚至告訴乃論之設置。儒家主張父為子隱‧子為父隱

,直在其中矣。刑事法也預留了父子間,不必具結作證的空間。

    當年大陸正逢文化大革命,方興未艾。而台灣文化復興運動

,喧天價響。兩岸司法,在大義滅親與兼顧倫理之間,各行其道

。但各自內部的法律體系,大致上政策連貫,價值觀很少岐異。

    曾幾何時,星移物轉,大陸人代常委會通過修法草案,改為

刑事案件被告的配偶、父母、子弟不受強制約束,得拒絕證言,

不再強人所難要求大義滅親。而同時間,台灣卻出現如斯報導。

    我們寧願相信有關高雄市議員的報導有誤,否則不論是否揚

棄司法政策,誤解不干預司法為荒廢政務,或拋棄儒家迂腐仁倫

思想,一切以西洋為依歸,至少繼受自德國的法律,在實務操作

上,似乎遺忘了所謂“期待可能性”的理論。其結果可想而知。

    又審級制度固然在謀求救濟誤判,但從死刑到無罪,反覆擺

蕩,其間差異未免過鉅,欠缺可預期性。解決之道,“慎乎始”

該是不變的硬道理。司法改革強調堅實的第一審,亦為理所當

然。惟自司改的號角響起以來,報載立院統計,已有五千多件冤

獄賠償,以品管理論來看,支支節節的修法,顯然未抓到核心。

    其實只要找不到枉法裁判,就足以證明事後發現的錯誤判決

,無不是表面合法結論離譜,可見問題出在法律及制度。為父偽

證而入獄,擺明了現行法與文化衝突矛盾;立委與議員處遇不一

,更是各自部門法不協調的果。改革之道,應該跳脫藍綠,認

真思考法律背後,需要些甚麼?才不會流於形式。

以下廣告與筆者無關!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youmi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