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當聯招放榜,媒體總會統計一些最常被使用的名字,其

些所謂的“菜市仔”名,甚至連續多年蟬連寶座,蔚為趣談。

    而一般企業或機構,其員工使用同姓,有時甚至多到

要人事單位在姓名之外,另加上其他識別的情形,也屢見不鮮。

    好名大家用,討個吉祥,本來就是人之常情,姓名學興起後

同名的現象,似乎越來越多。到底是姓名的靈動,造成同名同

命?還是同名者過多,難免會同時出現?變數太多,實難思量。

    不過如果遇到當事人與其委任的律師或審判法官,同姓

時,或許費一番辨別功夫後,尚不難解決。但幾年前,北部有一

位與犯同姓同名、又年齡相仿者,遭收押幾天,獲交保後,

仍然纏訟多年,始驗明正身,真令人不得不考慮姓名的基本面。

    看來身份證統一編號,一連串冰冷的阿拉伯數字,仍然難以

取代具有涵義的文字,使用不廣。如果不幸與詐欺通緝犯同姓同

名同鄉,年齡又相仿,真令人百口莫辯,只等眾多被害人指認。

    還得衷心祈禱被害人記憶猶新、或真正的被告現身。否則形

式上已經事證明確,再加一個冤枉誤認,則任憑再多無罪推定的

法律規定及刑法理論,也派不上用場,徒呼負負而莫可奈何了。

    執業數十年,難免遇過幾件可說是靈異或巧合的案件,當然

也有人犯交保出來,反而意外往生,嗣後翻閱命書竟註明犯刑,

所謂在劫難逃的案例。但這件同名的義務諮件,好像後來真

正被告出來和解,誤會冰釋,兩個人都沒事,果真同名犯官符。

    對於權利有受侵害之虞,得請求防止之,必須有法律明文規

定,才能行使。目前民法第18條及第19條,將姓名權獨立於人格

權之外,分列規定。如果與人同姓名時,只能共同擦亮名字,否

則只好依照姓名條例規定,自己改名字,而無法禁止他人同名。

    民主時代,私人名字不能像古代君主獨占。但工商社會,為

避免混淆,公司法第18條還特別規定,公司名稱,不得與他公

名稱相同。並於公司登記前先申請核准,以防止使用相同名稱。

    法律為了保障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及促進工商業

常發展,並創造了商標權。權利化後的名稱,使商標成為得以

與的交易標的,變成一種無體財產,其市價具有無限想像空間

曾有某一著名的世界級商標,其估價從新台幣一億元到歸零

實例。最近某一家電廠牌,能否順利拍賣,也未嘗不值得觀察。

    另外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

濟之安定與繁榮,所制訂的公平交易法,免不了有些禁止仿冒行

為與損害賠償的規定,無疑地自然擴張了事業標識形象的保護。

    不管基於避免公司混淆,或保障商品來源辨識,抑或維持交

易市秩序,公司法、商標法、公平交易法等等規範,較諸民法

單純的姓名權,顯然讓商界比私人,更有交叉運作的保障空間。

至於如何在法律規範內,謀求自家企業的利益,則有待研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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