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人或許知道現代社會有都市計劃、建築設計等項目,

工商界更懂得作長期企劃。但是司法導向的傳統法學教育,偏重

於既有的法律分析,如果能有個類似立法技術的課,已經很不容

易了,更甭談所謂企業法務的規畫設計,當然平常也就少有巧妙

活用法律規範的概念。而社會焦點,更鮮少民商、行政法案例。

    其實成文的法條雖然固定,但是社會多采多姿、企業的活力

無窮,當然不能因為既有的刻板法條規定,而阻礙了社會進步。

企業法務人員如果自陷於傳統的框框,只會抹殺營業創意。因此

不妨將相關法律規定,看成產業的戲規則,預為規畫設計,甚

至靈運用,化法令阻力為助力,讓企業原始創意得以發揮

    舉例來說,撇開究竟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甚或僅

獨資、乃至基金會等等涉及組織設計不談。僅就企業之日常業務

言,光是債權確保,究竟應該設定抵押權或權利質權,抑或採

行附條件買賣,甚至開立保證本票等等,便應該事先評估

爭環境與所能承受風險,隨時靈規畫設計,而不能因循苟且。

    其餘像開設直營店或開放經銷商;對特殊場,究竟要採總

經銷或總代理制;內部勤務到底要自行處理或外包;乃至協力廠

商採訂購或承攬;以及商標之招牌維護,究須採使用借貸、補助

等等形態,除了企業管理上的考量外,也都應該分析其不

同的法律效益,進而為相的法務規畫與契約文件內容之設計。

    凡事與豫則立,不豫則廢。企業法務如此,個人法律事務,

亦不例外。例如有人遇到現行法律限制某期間內不能買賣移轉的

標的,諸如發起人的股票、未完成繼承登記的不動產、短期禁止

移轉的住宅等等,會以期貨的概念,利用預約、附停止條件、讓

與擔保或信託等法律規範完成交易,而非坐失良機,束手無策。

    法務之規畫設計,除了積極性任事之外,也能預為消極性

禦。實務上,即曾有為避免分割共有物,利用抵押不可分性,而

其持分部分供設定抵押,以增加分割困擾的案例。也有避免

產糾紛,預作遺產信託、或設立公司、或設基金會等種種情形。

  至於訴訟上預為規畫設計,更不能少。除了訴訟謀略外,

以最簡單的書狀撰寫來說,被告答之聲明應該沒甚麼困擾,但

是實務上,即曾發生過第一審判決甲、乙、丙等三人,應連帶給

付丁新台幣三百萬元整,丁得供擔保聲請假執行,被告得供反擔

保免為假執行。甲乃提存三百萬元反擔保,上訴後,判決甲獲勝

訴,免為給付,結果僅未供擔保的乙丙應連帶給付三百萬元。 

  甲萬萬沒想到在獲全部勝訴,竟然拿不回當時提存的三百萬

元。原來問題就出在當初第一審依照聲明而判決「被告等如於假

行程實施前,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行」。而「被告等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三百

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有關假執行之答辯聲明部分,未經考慮連帶債務之特性,不

過幾個字的些微差異,結果卻大不相同。看來,即使最簡單的法

律事務,也得善加規畫設計,而不能掉以輕心ㄚ。

以下廣告與筆者無關!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youmi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