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兩人在地方法院全部敗訴,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上訴高

等法院後,原告對其中一人,追加一般保證之法律關係,判決結

果,改判被告間只有一般保證關係,並給付比原判決少的金額。

    被告兩人服,上訴第三審,聲明廢棄該不利之判決並駁

告之訴及追加之訴,獲判“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之其餘上

棄”那麼原告在第二審的追加部分,到底有沒有遭到廢棄?

    另案原審判決已經認定被告每月應賠償多少金額,並從本件

損害生之日起,將已發生損害賠償的金額,累計加總,再就

害繼續發生,其將來給部分,依照認定每月應賠償額,判令

給付。被告上訴第二審後,改判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

上訴人超過新臺幣○○元本按月給付部分,...均廢棄”

    原、被告兩造,均認為第一審所認定的每月應賠償額,既然

遭到第二審裁減,累計之金額因而減少,判決主文卻對於

付部分之金額未著墨,原按月給付部分應該是遭到廢棄。

    沒想到兩造上訴第三審的結果,竟然是原來第一審判決

付部分,並沒有被高院廢棄。是“訴人超過〈新臺

元本息按月給付〉部分...均廢棄”而非被上訴人過新

本息,暨按月給付部分...均廢棄”問題在代數、逗

這下恐怕不是看走眼,而是讓人傻眼。如果沒上訴又會...?

    實務上認為,判決主文乃由判決事實及理由所生之結論,如

判決內容不能自主文見之,即無從認有合法判決之存在。以確

定判決作為強制執行之名義時,應依確定判決之內容作為根據。

    法律雖規定,關於強制執事項及範圍發生疑義時,執行法

應調閱卷宗。但仍須按判決主文所示之旨趣為之。主文不明

,始得參照理由加以解釋。不過再怎麼解釋,也不能悖離主文。

    換句話說,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惟於判決主文所判斷之訴訟

標的,始可發生。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外,否則訴訟標的以外之事

,縱令與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影響,因而於判決理由中對

之有所判斷,也不能因該判決已經確定而認此項判斷有既判力。

    由此看來,判決主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早期師資不足時

,法律系畢業生可以教中學國文。可見其漢文基礎,雖非科班出

,尚不能說不堪勝任。偏偏類似前述的判決主文,並不是多麼

奧的文言文,卻仍有如此天壤之別的解讀。幾十年來的法律白

話文運動,顯然還待加好幾把勁。

    初讀大陸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的監護人”讓

常用的“了嗎呢”取代了繞舌的“之乎亦者”,原以為這下夠

話,總算明確了吧!沒想到這還是有不清楚的問題,要有權

關加以解。只是解釋批復的公文諸如“對你院所提的問題,

們研究為...”既沒有“尚無不合”的拐彎抹角字眼,更

“迥不相侔”的國文考題,看來應該是已經說得很清楚了。

    沒想到近年來,領導人在政府報告中,脫稿說出“不折騰”

大受歡迎後,掀起了口語化運動,讓大人民聽得懂政策,蔚

潮。原來白話文的表達,雖然比改良式社論體的文章清楚,

仍不如口語文說得更清楚、講得更明白,還加上親切的感受。

    生活的用語不斷演進變化,法院判決至少要能夠說得明確,

不待各自解讀,以免引起誤解,才能文以載道呀!期待其能夠與

時俱進,早日使用白話文,甚至口語化,好好說個明白。判決的

果,能否令人信服實在不需要再使用深奧的文言來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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