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方言往往帶有極深層的涵意,如能善加體會,不難發現

其優雅的精緻面。例如將“努力”說成“認真、打拼”提醒必須

認得真正的目標,再拼命以赴。否則失去準頭的努力,恐怕背

而馳,越努力越遭糕。猶如垂直建物,失去準頭,勢必倒塌。

    訴訟標的,既然標識出爭訟的目標。除非策略運作上,故意

模糊焦點,否則爭訟雙方當然應該針對這一個靶心作攻防。不過

實務上,卻往往旁觀者清、當局者迷,混戰一場的,還真不少。

    所謂白馬非馬,亦馬也。既然稱作“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

那麼就有可能出現“未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混跡其間。有

關事實及證據,亦復如此。如果臨訟時,未先加以界定,則再多

的法律、事實及證據之爭點整理,也只是失去準頭的攻防,恐怕

越整理,爭點卻越多,最後槓上開花,歷時多年而不易結案了。

    兩造當事人在訴訟上,並非專業,或許爭得面紅耳赤,因而

分不清楚程序與實體之先後。但訴訟代理人到底是專業的第三者

,照理應冷靜,並知道程序必須優先考慮,否則進不入實質審

大門;上訴法律審之理由,還特別區分當然違背與違背法令。

過實務上失去準頭,變成當事人或搞不清楚狀況,還不少哩!

    很多對裁定不服,其所提的抗告理由,卻盡是其他有關

上的由,甚至引起相對人與抗告人,在程序有無疏失之審查上

,作無意義的實體攻防,所為或許可以引起同情,但奇怪的是:

沒有片言隻字提到最重要的原裁定是否誤失。顯然失去準頭!

    公、私法之分野,自羅馬法以來,就欠缺細緻的明確標準,

以致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劃分不易,屬於法制上的公案,怪不得

跑錯法院的當事人。但是同屬普通法院管轄的民事訴訟或非訟事

件,至少有非訟事件法的規定,可供遵循,應該沒有問題才對。

    非訟事件專屬管轄、職權性質濃厚、重形式審查,迴異於一

般民事爭訟。可是對於准許本票強制執行的民事裁定,分不清屬

於非訟事件,僅能就形式及裁定程序,提起抗告。卻將應該另提

民事訴訟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的理由,當抗告理由,也大有人在。

    至於明明是債務糾紛,卻非得先提起刑事告訴,再打算,則

應該不是分不清民、刑事差異,以致失去準頭,而是另有所圖。

    不只大方向上會有失去準頭的現象,連已經注意叉路,卻疏

忽細微判斷,也同樣會犯錯誤闖。例如一般人會注意有無仲裁條

款之約定,作為是否須踐行仲裁先行程序,卻往往忘記仲裁條款

否成立及其約定之範圍。看到仲裁約定,就認為整件須仲裁。

    看來台語“認真”不只要認清目標,還要避免“走精”以免

失去準頭,實蘊涵著精確、不茍且的工作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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