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畫面常出現當事人制式地說,對於...保留告訴權之類

話。唸過法律,也許會認為這句話可以延長提訴的時限。其

實法律對於刑案告訴及追訴、乃至行刑,都有一定的時效規定。

    聲明保留告訴權,也只是表示暫時不告,並不能延長其得以

提出告訴或自訴的期限。何況如果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

本來就不必等待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偵辦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在私法自治的原則下,民事沒有刑案來得嚴謹,要不要向債

務人請求,悉聽尊便。但是基於維持社會秩序安定之公益考量

法律對於請求權,一樣有消滅時效的規定。即使聲明保留請求權

,同樣必須在法定的時限內請求,否則債務人得主張時效抗辯。

    但是民法總則對於消滅時效,有中斷及不完成的規定,並沒

有類似刑法停止進行的規定。如果平時不加以比對分辨清楚,

訴訟實務上難得糊塗而弄錯,或面臨略加變化之問題卻難以爽

答〈例如前文所述遭扣押票據之時效如何〉,還蠻多的哩!

    常見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龐大,一時無法籌湊訴訟費用,或

者想先探探對造反應,僅起訴部分款項,試試勝算的可能性,卻

記聲明保留其他請求,因而在當事人處分主義下,被認為訴訟

對於同一個事件及其訴訟標的,只請求一小部分金額的現象。

    如此難得糊塗,往往先行求償的部分雖然勝訴確定,卻因

訴訟法有一事不再理的規定,而無法再行起訴,請求同一事件其

他尚未起訴的大部分金額,結果因小失大,也是常有的事

    大多數的人進行民事訴訟,如果在起訴時保留請求權,

表明僅請求全部金額之最低部分,等待金額明確後,再在第一

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的金額,以免日後淪於究係屬於

訴之張或追加,以及准不准許的爭議。

    或者一開始就留給付之範圍,以便未來另行起訴請

。不過卻往往忘記在消滅時效之前,提出其保留部分之請求;被

告也常就此部分之求,忘記作消滅時效之抗辯。實務上有關

之擴張或追加、反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常有相同的疏漏。

    大家都知道,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例如抵銷〉外,判決主文

所判斷之訴訟標的,才有既判力。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縱使與

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影響,經判決理由加以判斷,也只是有

無訴訟上誠信的“爭點效”問題,卻常忘記作完整的訴之聲明。

    契約約定之外,現實生活關係經法律對其規範及保護,變成

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義務的法律關係,其經制訂成具備構成要

及法律效果之完全性法條,始能作為給付之訴的請求權

    所謂訴訟標的,就是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的法律關係,要

求法院對其加以裁判者。這一作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原告起

訴時有加以特定的義務,但可以好幾個重疊請求。訴訟標的之特

定,應依原告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為之。

    因而為求訴訟經濟及一次解決紛爭原則,民訴法尚規定,

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不

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行使闡明,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 

    訴訟標的,決定起訴後有無訴之變更追加,是否一事不再理

,及既判力與強制執行的範圍,也界定了法院審判的範圍,基於

處分主義,法院不對訴訟標的以外事項,為訴外審判。至於實

體法上法律關係之主張,則法院本應適用法律,自不受其拘束。

    如果不明瞭訴訟標的與實體法上法條規定之主張,乃不同之

概念,自然容易糊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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