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陸某企業家以“大腕兒”之姿,攜帶鉅款來台濟貧,
直接發放現金,幫助低收入戶度過寒冬年關,引起媒體爭議。其
實如暫不管方式精不精緻?政府課不課得到贈與稅?慈善機構做
不做得到功德?現金不經層層轉手,何嘗不是另類直銷的概念!
只要受領者沒有屈辱之感;發心者不畏索討無度。難堪的,
恐怕只剩下長期以來“解救大陸同胞”的迷失,被戳破罷了。儘
管美式民主資本主義是否走到瓶頸,有待深思評鑑,但是以馬克
思資本論的角度說法,所以會引發媒體情緒性反應,其來有自。
生存權應該是優於憲法的先驗,人民要吃飯、要活下去,絕
對是硬道理。否則歷史上,不會有奉天承運的揭竿起義。與其膚
淺地討論發放善款方式,不如深層地思維近年來,台灣急速失衡
的發展政策,或者談不上有經建計畫,以及欠缺完善社福制度?
跳脫政治統戰的傳統思維,就法制層面而言,不計較沒收據
無法抵稅的善人,親自上火線發錢,又惹出哪些法律漏洞?在沒
有“法人法”制約的各種慈善機構,是否足以讓外來的捐款人信
賴?現有社會公益的法制,顯然不無探求其更臻完善的空間。
或許囿於傳統思維,在幾件社會矚目的刑案發生後,改革的
焦點偏重於刑事被告之人權,讓律師快要限縮為刑事辯護士之際
,也讓檢察官的人力,忙於法庭交互詰問,僅能消極偵辦刑案,
而未能積極介入民商類事件,發揮法律所賦予之社會公益角色?
那麼要不要另設社會公益人的編制?已經是值得當局深思的
課題。司法改革,尚未竟其功,法制建設的需求,卻早已浮出擡
面。植基於國民政府時代的法制架構,歷經長期戰亂及戒嚴,早
已千瘡百孔,光靠修修補補,是否仍然足堪應付新世紀的台灣社
會?顯然不無斟酌的空間。
台灣現有的法制,例如男女平等之規定,雖曾引領社會進步
,充分發揮法律指導社會之功能。但處於瞬息萬變的今日,顯然
不能再等因奉此,終日埋首既有之框架,只顧分析法學之詮釋;
或畏於強權,始不得不囫圇吞棗地移植外來法制,而窮於應付。
如何跳脫現有架構,本於零基概念,另行建構自我本位的法
制,化消極地應付社會新生事務,變成積極地謀求相關之利基,
顯然已成為現代法律人責無旁貸的職責,更是有司當務之急。
法律工作者尤應不能讓傳統的法學教育,使自己固制於司法
實務,以致只能偏向於消極適用法律,而忘卻積極運用法律之功
效。舉例來說,選擇沒有契稅規定之法域簽約,以節省契稅,固
然屬於積極性運用。但是如能利用獎勵投資法令,更具創造性。
大陸繼“與世界接軌”的呼聲之後,改為“與世界同軌”甚
至提倡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制,大有重振漢唐盛世、領袖
群倫的雄心壯志。大批留洋學子與海歸,似在彌補清末自強運動
的遺憾,繼續編織並實踐其“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願景。
這些年來,不僅平時嚴肅的法學教授會觸景吟詩,連領導人
對外也滿口詩詞,以微言大義透露其政策風向。大國崛起,必須
重視軟實力,建構富而好禮的社會。改革開放後,不再打倒孔家
店,文藝復興運動取代了文化革命,不免刮起古籍風。或許因重
拾古籍的精緻思維,將大國崛起的呼聲,代以和平發展的政策。
台灣社會歷經文化復興之後,吹起的改革風,沒有文革來得
激烈。相對間,對古籍大多停留在課堂研習,至於社會法制建設
也就不免缺乏關注了。最近在“非試不可”上,看到網友轉載孫
子兵法廟算之重要,不免有感而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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