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繼承一塊台北市內的共有土地,每年收到地價稅單,覺得

非常懊惱,因為該地已經蓋公寓,而且建築物所有人的基地,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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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從甚麼時候開始,連民事法庭也充滿了火藥味。年青

師本來在庭外有說有笑的,沒想到一進入法庭,馬上翻臉不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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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適用外國

法之結果,有背於內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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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許從小被訓練使用右手慣了,不免習慣性忽略運用左手的

功能。路遇到十字路口,直行後再左轉時,也會不免來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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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甲出售房屋,已經簽約並且收了第一期款後,卻反悔了。

於是將已收的價金加倍返還,主張解除買賣契約。偏偏買方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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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利人在不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法律強制禁止規定之

,得自由處分其權利,當然也可以拋棄其權利。只是法律有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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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代西式法院引進後,民事糾紛已不存在威權審。職權淡

化的結果,已少見兩造起立發言。至於呼天搶地高喊“大人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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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觀意思與客觀事實,常常構成法律上的重要因素,有時主

觀意思往往比客觀事實,還來得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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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十年代,台灣已趨向工業化。大型企業因國際化,進而提

倡品管運,凡事僅講求效率,更強調效益,檢驗效果。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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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丁在法院拍得某大廈一層房屋,點交房屋進住後,發現地

下停車場,原屋主委託大樓管委會代為出租,拍賣公告僅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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