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但每到年終歲末,盤點未

結案件,總有幾件陳年老案。翻閱沉重的卷宗,不難發現案發迄

今已年代久遠,不惟人事已非,證人印象糢糊,有些恐怕連當事

人都不知去向了。這些年司法改革漸具成效,陳年老案也少了。

    刑事案件延滯不決,多因犯罪事實難以釐清所致。為疏解案

,刑事訴訟法除增加緩起訴、認罪協商、簡易程序等等制度之

,法律扶助基金會並推出第一次警訊律師陪同辦法,減少可能

的初供誤失。近年又制訂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少老案奔波法院。

    刑案所以不結、恐龍判決之所以出現,應該與犯罪事實不明

、證據不足,以及審判機制脫離社會通念有關。如果不能加強檢

警偵辦能力,則不論如何強化審判機制,亦屬枉然。而如何引入

社會核心評價,強化審判功能,早已成為全球司法改革之課題。

    陳年老案不再出現,固然可喜。但是如果徒有形式上的消除

積案,而不顧實質社會正義的伸張。只見被告人權,不顧被害人

及廣大的社會集體人權,則恐怕已悖離司法存在的原始意義了。

兩者必須兼顧,而絕不是比重的問題。辦案期限真是一門學問。

    民事事件除法律事實之外,在適用法律上又牽涉到兩造當事

人主義,無法採鋸箭式了斷。尤其民事訴訟還牽涉到訴訟標的、

訴之聲明、既判力等等技術問題,沒有實例演練,很難理解,比

刑案複雜。近年來加強審判長的闡明義務,確實減少不少誤失。

    其實法律審廢棄原法院的判決,其發回更審的理由,本身就

是一種闡明。只是往往寥寥數語,未必闡明得清楚相關的法律概

念。最近可能因為積壓案減量後,最高法院比較有時間闡

的法律關係,判決理由已不再三言兩語,有助於減少發回次數。

    甚至還利用駁回上訴的機會,將原判決未敘明清楚的法律見

,補充說明,不僅發揮闡明實務見解的功能,並且具有法律教

學的作用。例如遺囑公證只要見證其形式過程,抑或必須了解遺

人的真意?員工離職後競業禁止的條件,如何限制才屬合理? 

    諸如此類有待形成固定見解,以彌補法律不足之處,民事判

決勇於敘明,讓司法更加透明,並有利於重要法律原則之闡明及

法之續造、有助於日後修法參考。尤其近來判決對於法條所規定

近似的類型,其間微妙的區別,亦多所著墨,殊值得社會讚賞

    只是不論私法規範如何明確、司法見解如何透明,如果導入

的訴求不正確,仍然無濟於事。同一案的卷宗,固然變薄了。

同一事件的案卷,累積起來的厚度亦舊。陳年老案,還是在所

免,當事人無奈依舊。有些不是法律關係,而是專業素養所致。 

    曾看過丙級營業員與客戶之間的糾紛,扯上劵商履行契約的

訟。到底丙級營業員是客戶合夥人,還是證劵商職員?有無雙

方代理?契約或侵權行為?如係侵權行為有無與有過失?系爭股

票是否特定物?等等事實與法律,穿梭於二、三審,足當教材。

         同類事件,如果提交仲裁,頂多半年多就結案,卻遊走法院

十多年。而最後確定判決的結論,與別件仲裁判斷相同。可見法

律之外的專業,仍然決定是否成為陳年老案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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