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價起伏,瞬息萬變,投資大眾都知道要買在最低點,賣在

最高點。但當下如何拿捏其適當的切入時點,眾說紛紜,事後所

異,卻有如天壤之別。企業推出商品一樣需拿捏好時機,過

時當乏人問津,而太早介入,又恐怕淪為替同類商品作廣告。

    即使已經成熟的市場,也有商品時節位移的問題。如何觀察

市場變化,拿捏好商機,預作準備,向來就是企業界關注的焦點

。其他行為又何嘗不然呢?有人說:人生是不斷的決擇,而除了

擇種種方向之外,如何拿捏適當時機,更是一門很大的學問。

    縱使時勢造英雄,也需要英雄對於時局當下的掌握,能夠趁

勢而起,否則也只有坐失良機了。所謂聰明的人創造機會,一般

把握機會,愚蠢者喪失機會。試想生活中,如果有時漏失參與

婚喪喜慶,也許就抱憾終生,更別提自身的種種機會了。

    為求社會秩序的穩定,法律制度在設計上,一樣有時間的問

題。而隨著時間的流失,滄海桑田,法律更有各種時效、除斥

、不變期間等等的規定。縱使最近的先進立法例,認為各種期

間規定,長短不一,不利民間記憶,也只是加以簡化齊一而已。

    除了時效、期間的規範外,法律也有類似從速檢查、應

知之類的規定。即使沒有此類規定,實務上仍有本於誠信原則及

禁止權利濫用所生的權利失效。總之,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

眠的人。但進入訴訟後,除刑事妥速審判法外,尚欠時效概念。

    其實不管法律有無規定,要不要提起訴訟、何時提出,乃至

訴訟中證據提出的時點,如何誘敵深入,仍然不外是如何拿捏的

藝術。一般人大多會急於保護權益,把握法律規定的期限,甚少

延誤。學過法律的人,更會利用停止條件,讓既有的時效延展

    大家都知道,不管法律有無明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

依誠實及信用方法。雖然此一誠信原則,不是請求權的基礎,但

是跨越各部門法的帝王條款。因為只是法律原則,通常在窮

條仍無對策之餘,作為訴訟上的最後抗辯,淪為訓示規定。

    但有給付義務的債務人,遇到給付困難時,如果能夠適時通

知債人,提出解決方案,有時或許可以創造出未來訴訟上,主

張誠信原則的利基。曾有朋友購屋,為煩惱房屋瑕疵而延誤期款

,後來儘速向賣主提出不安抗辯及履約誠意,化解了違約危機。

    有關法律規定雖硬性,但其巧妙看個人靈活應用。有當事人

贏得絕大部分勝訴,卻執意就敗訴部分上訴,等上訴後,主動要

求連原來勝訴部分,全盤讓給對造而和解。看得律師霧煞煞,數

年後方知化干戈為玉帛,當事人另外贏得了更大的訴外利益。

    如此反向操作創造利基,非屬拿捏時機的高手莫為。民事第

二審敗訴後,上訴第三審,發回更審後又敗訴,咸認更審由極

詳盡,再上訴無望。有認再上訴不要繳費,不妨試試。惟主張上

訴無望,卻上訴後撤回以退第三審裁判費,實乃拿捏時機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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