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將機車借給沒有駕照之未滿十八歲青少年乙,上街買東

西。沒想到乙闖紅燈並撞死路人。甲因反道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規定保護用路人公共安全之法律,應與乙及其法定代理人連帶

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遭到對方被害人提告,尚可理解。

    但阿明以前返鄉時,基於好意專程免費鄰居林老太太到

裡就醫,不料與他車碰撞,造成林老太太受傷住院。因而

太太告損害賠償,嗣後老太太不幸死亡,繼承人續告纏訟

,讓人心寒。整個村落議論紛紛,以後再也沒人敢讓人搭便車。

    前陣子,詐欺集團橫,或電話恐嚇,或騙取轉帳,或假裝

請求幫忙旅費等等,更讓人愛心減緩,對陌生人的信賴度減到最

低,人際間溫情急速冷卻。賠進去的,豈只是個人遭受詐騙而已

!這類案件多了,後連真正公權力之行使,遭到懷疑真偽。

    原本善良熱情的台灣社會,漸漸趨向冷漠勢利,不能說與用

態度無關。尤其政治人物,動不動就訴諸司法,甚至於將訴訟

當成選舉新聞炒作。表面上依法辦事,實際上總欠缺些許人情味

與公德心,對社會引發不良示範。這些現象,非法治的本質。

    訟則凶的古訓,早已被遺忘。倒是各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

上霜的俗語,更加深植人心。近來頻傳見死不救、母女對簿公堂

等驚世駭俗的冷漠現象,其來有自。如果再一味以個人權利義務

為法律的軸心,而未考量社會公益,則恩將仇報恐將屢見不鮮。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須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但

如受有報酬,就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換句話說,有酬勞

者,應盡到專業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的程度。而很多專業技術

員的法律,要求不論是否受有報酬,均應盡善良管理人責任。

    近來民間法律意識高漲,有些律師免費義務解答法律問題,

或因諮詢者陳述不完整,或因聽者斷章取義,以致結論不如理想

,竟遭到民眾高額求償。更甚者,電話諮詢者未陳述真實姓名,

嗣後成為訴訟對造當事人,還讓義務律師莫名其妙被移送懲戒。

    長期以往,有誰還願冒著風險,義務接受陌生人諮詢問題?

將法律當成工具,可以為善,亦可以為惡。端視使用者的態度,

法者如何賦予基本精神與完善法制。如果律師之間,動輒

請裁定對方罰鍰,將對方交付懲戒為手段,則社會將更趨冷漠。

         幾年前遇過某律師不爽,就一狀告上百人,只要有點淵源,

即列為被告。未能入列者,反而值得檢討自己是否知名度或輩份

不夠。也看過重覆聲請再審幾百次的當事人。但都不如某婦人,

來得厲害。該婦某日騎車,不慎摔倒,路人將其送某教學醫院。

    皮肉之傷,卻恩將仇報,先告將她送醫院的路人,所幸現場

目擊警察作證。沒事後,再告作證警察,經不起訴確定。又向地

檢署請求犯罪被害人補償,遭駁回後,民刑事及行政訴訟齊發。

敗訴後,上訴期限快屆滿,又請法律扶助基金會予以義務協助。

    更扯的是,上訴期限最後一天,律師及法扶人員均找不到她

簽章用印。等逾期又出現江湖,向義工討所謂遲延的公道,讓幫

她的人陷入答辯的苦惱,此後義工的熱情不再。可見現行的法律

制度,似乎還欠缺些甚麼?而法律之外,更須些許溫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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