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繼承一塊台北市內的共有土地,每年收到地價稅單,覺得

非常懊惱,因為該地已經蓋公寓,而且建築物所有人的基地,已

經占滿了建蔽率,但土地登記的持分比率,竟然比剩餘的空地還

少。換句話說,甲白繳地價稅而不能使用,卻讓公寓屋主獲益。

    直覺上,公寓屋主不當得利甲每年多繳的地價稅。進一步調

閱地政資料,發現公寓每層樓的基地面積持分,也不一樣。於是

請地政士花點功夫,逐一算出公寓各戶應負擔甲地價稅之金額,

詳列計算表及證據,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沒想到,三審均敗訴。

    原來法律上所謂不當得利,是指無法律原因而受利益,

人受損害者,應返還該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

在者,亦同。如果有法律上的原因,雖然獲利,仍不構成不

利。所以法律對於附合、混合、加工等,須特別規定償還價額。

    法律規範的類型,顯然與民間的用語,有很大的落差。公寓

因申請建築執照時,曾由地主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或老舊建物

因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進而登記地上權,都不是無法律

因,如沒有特別規定依不當得利請求,就不算不當得利。

    當然有些社會現象與法律規範的落差,是立法上為了避免道

德危機或實踐政策,而故意造成的。例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提

前清償債務、明知無義務而清償債務、因自己不法原因而給付等

,法律即明定不得請求返還。

    但有些落差,是法律規範不足所造成的。此時,免不了要賴

判例,甚至大法官會議解釋,來添補缺失或漏洞。例如因土地被

合法使用,既沒有租賃之類契約,也沒有不當得利可請求。

為自己的所有權繳稅,更不是為他人管理事務之無因管理。

    地不能使用土地,無法獲得補償,還眼看著他人獲利,自

須承受稅捐等之負擔,顯然有失公平。大法官會議即曾為此

解釋,闡明當事人如就地租事項有所爭議,應由法院裁判之。

法律雖修正納入實務上之解釋及判例,日趨完善,仍不免有缺。

    法律用語及類型規範,有其一定的定義與性質、界限。共有

土地之間的關係,有其共有的法律規範。如果在共有的法律沒辦

法解決,也可以依照事務性質類推適用相關的規定,加以處理。

前述大法官會議解釋,採取地租性質,就是可類推適用的實例。

          但更多是無可奈何的落差,例如移自歐洲的親屬繼承法,與

傳統習俗觀念不一,歷經多年,仍未完成融合,近年還制訂祭祀

公業條例,解決本土特有的問題。而法律規定之父子關係,除擬

制外,有會因非婚生子等因素,而與事實之血緣關係不符。

    所以遇到法律問題,還是要先回歸到法律體系思考,再看如

何加以補救事實上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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