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從甚麼時候開始,連民事法庭也充滿了火藥味。年青

師本來在庭外有說有笑的,沒想到一進入法庭,馬上翻臉不認人

煞似世仇大恨,言不及義又辛辣,早已無揖讓而升的君子風,

更甭談體認所穿之律師袍,承襲自遠古羅馬元老的深層意義了。

    法庭是論法講理的地方,不是吵架的場所。當然法律不外人

情,也應該衡情度理,但絕不是哀號互責的劇場。老實說,將法

庭當成言論攻防的戰場,並沒有錯。只是唯有持其志,毋暴其氣

,避免題外廢話,才能掌握法律要件,讓有利於己的事證呈現。 

    最近有一件案例,甲在多年前,為了逃避當年自耕農始能買

地的規定,借用乙的名義登記土地所有人。後來甲將該地之

賣給,尚未過戶,該土地遭徵收,全部徵收款進了乙帳

。乙、丙經鄉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將全部土地徵收款給丙。

    事隔多年後,甲認為丙僅買部分土地,不應該拿全部土地

收款,丙顯然不當得利,乃將伊對丙之請求權讓與丁,由丁訴請

丙給付。丙想到當時拿回來的錢,正好是已付價金,平白貼了利

,還被告上法院,不禁怒火中燒。原告不是甲,否則早瘋了。

    雙方法庭見面,被告氣得直說,叫甲出來理論,他不會將債

讓與原告。整個案件爭點集中在債權讓與有沒有通知丙;甲丙

之間買賣土地的比例,和徵收款性質如何。幾庭下來,兩造早已

剝離整件事實,儘繞著這些爭點,各舉學說及判例,雄辯滔滔。

    表面看來,先鎖住債權讓與是否生效,如對丙不生效力,就

不用再論,似乎沒錯;而徵收款是否屬與土地之替代物,也值得

研究。但是法庭終究不是法學教室,對當事人來說,贏得官司,

方為首要。只是怒氣沖沖下,竟忘了和解對象是乙,干甲何事?

    何況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

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如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

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既未經法院宣

告無效或撤銷,付錢的乙,都不說話了,怎會跑出甲的請求權?

    類似如此未能平心靜氣地應訴,以致無法認出對方找錯對象

,卻打得不亦樂乎的烏龍案例,屢見不鮮。至於如果調解未獲法

院核定;或者調解未成立時,曾讓步的條件,究竟是何種性質?

    如果是以他種法律關係,替代原有之法律關係,屬於創設性

的和解,則與原來明確之法律關係為基礎而成立的認定性和解有

所不同。前者成立後,依照新的法律關係爭訟〈例如贈與或...〉

;後者不成立時,恐怕還有時效因承認而中斷或默示拋棄問題。

    諸如此類細膩的環節,當然不是氣急敗壞者所能考慮的。實

務上,就常見明明無因契約毋庸舉證,或舉證責任在主張特別法

律要件的一方,但氣憤的當事人,卻耐不住性子,自以為先發制

人,硬是將無因契的原因及舉證,攔到自己身上而無法自拔。

    殊不知談笑用兵的基礎,來自胸有成竹。而沒有平心靜氣,

又哪來所謂上兵伐謀,不戰而屈人之兵等戰略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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