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許從小被訓練使用右手慣了,不免習慣性忽略運用左手的

功能。路遇到十字路口,直行後再左轉時,也會不免來車,

反應遲鈍。甚至經常開車前進,偶而倒車就沒那麼隨心應手了。

    顯然平時的慣性思維,已經影響到左、右腦之同時開發,而

對日常事務直覺反應,未能全面關照,當然無法圓融處理了。處

在現今競爭激烈的時代,有人卻反向提倡慢活,實在不無道理。

    法律事務,更需要正、反面的思維判斷。最近看到一件最高

法院廢棄,發回更審,金額高達三千多萬元的買賣事件,讓人觸

目驚心。契約簽訂後,買方說不買了,賣方卻已準備好貨物,偏

偏該貨價格慘跌。賣方請求履約,被法院認定買方解約不合法。

    買方當然應該取貨,並同時給付貨款。第一、二審也都判買

方敗訴。沒想到債務人應依債務本旨給付,具有法律上原則之重

要性。買方雖預示拒絕受領的意思,賣方仍應依照民法第235條

但書規定,將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賣方以代提出,才算合法。

    一般人的直覺反應,往往誤以為買方拒絕受領,就免除了賣

給付的義務,以致將拒收與免除混淆,忘了買方給付的義務。

如是正向單線思考,在反向、消極、不作為方面,自然缺乏應有

的動作。民法第199條雖規定,不作為亦得為給付。但少見運用

    當然在公司法規定或契約約定競業禁止時;或者權利受到侵

害時,一般人會請求對造不得如何如何。對於強制執行事件,提

起異議之訴時,也會主張對造不得為執行,甚至對執行名義,提

出預防性請求。至於消極確認之訴,更會主張不成立或不存在。

    但這些請求,很多仍是面對對方侵害時,所產生的制式被動

反應,很少法務設計時的主動運用。有時因而也只能空呼負負。

    以財團法人董事買賣為例,因財團法人屬於公益性質,其董

事不能作為交易之標的。有關的賣契約,因其法律行為違反

共秩序及善良良俗而無效。董事易主後,對方卻爽約。此時當

不能正面請求給付價金,但是否想到反向確認董事之法律關係?

    下棋時,有所謂起手無回大丈夫、棋中不語真君子。正因為

旁觀者能空觀照,才能旁觀者清,不似對奕者容易覺反

應,難以對方角看棋路,往往後悔不已。爭訟猶如奕棋,如能

站在對造立場思維,才不致迷思。其實為學做事,又何嘗不然?

以下廣告與筆者無關!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youmi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