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西式法院引進後,民事糾紛已不存在威權審。職權淡

化的結果,已少見兩造起立發言。至於呼天搶地高喊“大人冤枉

!請代為做主”訴求場景,也史劇的情節中出現。

    民事訴訟法採當事人主義,連是由法院或由仲裁解決,以及

如果要上法院,究竟由哪一地方的法院管轄,準據哪一地法律,

只要不違反專屬管轄或公序良俗、強制禁止規定,均悉聽尊便。

    刑事案件雖然有公訴的機制,但遇到告訴乃論之罪,還是需

由被害相關人提出告訴。至於要不要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

,則不論告訴或非告訴乃論,均害人自行決定,沒有檢察

置喙的餘地刑事訴訟法甚至還定,檢察毋庸參與審判。

    民事訴訟技術性比較高,一般人光是對訴訟種類的選擇,以

及作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與請求法院如何判決的訴之聲明,

就夠讓其研究老半天了,更遑論其他較細緻的訴訟策略與技巧。

    但是放任式的遊戲規則,畢竟不能達成民事訴訟的目的。廣

大的人民,更難忍受無謂的程序障礙。為了一次解決紛爭及訴訟

經濟起見,近年來不得不設計些,類似審判長行使闡明、職權調

證據、甚至由法院斟酌定損害額度等職權色彩的規定。 

    這些看似由法院借箸代籌的規定,還是需要當事人拿出主張

。就以法院斟酌定損害額度來說,除應先證明損害及證明數額

重大困難,以符合規定外,最好儘量提出充分的情況,讓法院

成有利於己的心證。而職權調證據,也要讓當事人陳述意見。

    別忘了,聽審是人民的訴訟權。沒提示調查結果,供當事人

表示意見,則該判決違背法令。但如當事人自己放棄證據及陳述

意見,就怪不得法院了

    民事訴訟法第388條明定,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

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也就是說,民事判決之範圍,原則上仍

待原告提出主張。

    法律雖規定,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得主張數項法

律關係,而其主張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曉諭其敘明或補

充之。但沒有原告先為聲明請求及充分陳述事實,審判長不能節

外生枝,在已有陳述所涉及法律關係之外,另為諭其補充之。

  審判長闡明之後,當事人不提出主張,判決仍然不能認作主

張。再換個角度來看,如果審判長漏未闡明尚有得主張的法律關

係,雖然可以成為上訴理由,但還是要由原告上訴,具體指摘漏

掉何項法律係。有關的法律關係,還是要由原告自求多福。

  有些最高法院判決,其發回意旨雖提到未盡闡明義務,但詳

細之處,還是有待原告提出主張。可見原告提出主張,很重要

  至於被告則看情形而定,刑事有緘默權的設計。民事訴訟上

答辯,有準自認或敗訴的危險。但遇到原告應舉證時,恐怕就

言多必失了!實務上不乏搬石頭砸自己的腳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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