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年代,台灣已趨向工業化。大型企業因國際化,進而提

倡品管運,凡事僅講求效率,更強調效益,檢驗效果。因為

如果只強調生產速度,而其品不能用,結果不僅徒勞無功,還

浪費成本,破壞品牌形象。計畫中的自由經濟,一片欣欣向榮。

    戰後各國釋放出來的民間活力,遠超過政府效能,英國柴契

爾夫人的政府改革,世界性的國營事業民營化潮流,隨而各

種委外,呼聲高漲,有限政府的觀念蔚為時尚,台灣亦不例外。

    世紀之交,全球刮起司法改革浪潮,台灣司改重點,似乎受

到前述儘量委外之影響,重在減輕法院工作負荷。開始要求當

人整理民事爭點,似乎忘了未採用律師強制代理制之下,雙方

事人如果都懂法律,而又能夠平心靜氣協商,也不用設法院了。

    陳義過高,往往適得其反。現在兩造怕掛一漏萬,不敢有所

閃失,爭點越整理越多。改革結果,增設司法事務官來處理非訟

件,多出法官助理來幫忙整理爭點,判決書越寫越長。但裁判

品質未見滿意,法院工作量卻仍然不堪負荷,顯不符經濟效益。

    有時很多成本,必須站在社會整體計算,才能真正顯現。

最簡單的送達來說,從法院職權送達,改為由雙方當事人自行

達。表面上看似減輕法院工作,事實卻不只僅僅另增確認作業。

    民事訴訟法對於送達,設有專節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施行

法第三條規定,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有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

施辦法,詳細規範郵務送達作業。當公權力怠惰時,當事人自行

送達,效果不彰,必要時務必陳明困難,聲請法院依職權送達。

    一般企業講求效果,對於重要契約,會約定送達處所。聰明

的當事人,遇到對方拒收重要存證信函時,懂得利用公證法第79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請公證人處理。必要時依

非訟事件法第66條規定,聲請公示送達。程序繁些,效果顯然。

    當公權力怠惰或法令限制時,往往腦筋急轉彎,依法借力使

力後,結果會截然不同。或許欲速則不達,迂迴路線反而得標。

    舉例而言,當車禍發生時,只知肇事者車號,不知車主。除

非要在政府資訊公開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間,釐清出分際,否則

與其請求監理處告知登記資料,還不如直接告訴,讓檢警偵查。

    實務上,不免有政府機關依職權應調查之事項,卻要求無公

權力的人民陳報的案例。如何四兩撥千金,實有賴腦筋急轉彎。

足智多謀的前提,須先對各種方案有充分認識,才能靈活運用。

    初學法律,就應注意各種類似名詞的差異,例如適用、準用

類推適用;視為、推定;乃至贈與、捐助等等,不能含糊其詞

再以問題導向,綜合各種相關法律規定,分辨其要件及效果。

    譬如地政機關誤失時,依土地法或國家賠償法求償,有甚

麼不同?塗銷登記與返還所有,有麼差異?乃至解除契約之後

,請求回復原狀或不當得利,孰優勝等等,如此系統化的學習

,扣緊法條而不為所限,必然有助於臨事判斷,靈活解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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