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董經營化妝品業,已經三十多年,近來業務萎縮,正考慮

合潮流,登陸拓展業績。好不容易從網絡上接獲大筆買賣,對

為公營企業易條件:簽約時付一成貨款,其餘採FOB方式

    買方寄來的草約條款,除簽約人為某公司某地分廠,是否有

權採購,尚待確認外,其餘應有之約定,一應齊全。只剩驗貨流

據法及仲裁條款等細節,必須賣方前往當地與買方面洽。

  難得當地第一筆生意,陳董決定親自前往簽約只是直飛當

地的班機,都是晚間抵達。人地生疏,只得勞駕對方接機,有違

方接“拜ㄦ”之常態。但市場變化,主客易勢,本就無定論。

  陳董下機後,對方果然信守承諾,派兩名人員接機。座車雖

略為陳舊,但還蠻氣派。公家單位節約能源,可以諒解。只是

途臨時加油,僅加一公升,未免太苛。接待人員,更沉默異常。

    入住旅館後,對方即請陳董前往餐廳用餐,理所當然

請客,席間對方臨時加入兩業務人員與餐,並一再要求購買高

額交際煙酒,致贈主管,陳董自然爽快買單,費用卻貴得離譜。

    對方人員逐漸增加彪形大漢,宴後要求到酒店續攤,氣氛詭

異。陳董想起早年被詐情形,身處異地,不免憂慮,還是藉機開

小差,打電話找同鄉會保護,以策安全....事後慶幸保住小命。

    類似早年詐欺,甚至擄人勒贖的犯罪手法,近來好像流行時

尚,有循環復古的趨勢。簽約陷阱不少,大多利用受害人急求成

果的心態。在智慧型犯罪不斷翻新時,實應牢記“急紡無好紗”

    違反常態的情形,還比較容易提防。形式上合法,卻因契約

內容未完善,而無端被綁約。如果法律沒有解套的規定,例如給

沒有確定期限,債權人得定期催告履行,那可就苦不堪言了。

    老王舊屋都更,與建商簽約,約定俟相鄰房屋同意時,一併

辦理興建。這一約定,看似合理,也有實際需要。只是相鄰房屋

意,成了附停止條件,卻不知要等到甚麼時候?

    更遭的是,合約雖約定三年期限,但卻又約定,屆期如尚未

徵得鄰房同意,則視為雙方同意,再延至相鄰房屋出具同意書為

止,看來恐怕將來光是期限的官司,就有得打。

    老劉不在乎綁約,只要都更後多分點建坪。建商滿口答應,

只是要求不能直接簽在契約上,以免其他人要求比照辦理,造成

成本過高。老劉之額外條件,另簽補充協議,放在代書處保管。

    但是別說漫長都更作業,不能保證代書是否移民或其他三長

兩短有所意外,如果建商向代書要回協議書..有誰來保證變數?

...................

    思慮不周,造成契約陷阱,不僅存在於企業與個人之間。有

些看似約定周詳的工程合約,因其所約定的物價變動條款,不夠

延,反而造成簽約時已預料,以致無法適合情事變更原則調整

款項,也是另一種始料未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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