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年輕朋友,前幾年初次經商,第一次出貨就被倒債數

元,當時提出詐欺告訴,沒想到被告逃之夭夭,檢方通知

只好通緝。

    最近被告遭逮捕歸案後,與告訴人以分期付款式和解。結

果該刑案被視為民事糾紛,當收到不起訴分書後被告又避不

見面,並早已脫產,告訴人聲請再議,被駁回確定。

    實際上,詐欺罪與民事糾紛,往往只是一線之隔。告訴人顯

然只知道民、刑事不同,卻沒弄清楚該兩者之間的微妙關係,以

失了最佳的處理時機。

    處理法律事務時,對各別法律關係的基本概念很清楚,但

運用後,像這樣僅知其一、不知其二,費了九牛二虎之力,

後卻只拿到債權憑證,要不回手續費的案例,還真的不鮮。

    又如大家都知道權力分立,公法與私法,各有所司。不過先

別提兩者的區分,自羅馬法以來,就一直訂不出明確的劃分標準

連大法官會議解釋其各自相關的救濟程序,都說尊重立法者自

由形那麼法律條文如果已明文規定, 不該再有問題了。 

    但是實務上,當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依公司法第220

定,召集股東會。在法庭上,兩造會將有無召集的必要性,列為

雙方防衛禦的重要爭點,固屬理所當然。

    不過如果看到,對於少數股東,依公司第173條規定,報

管機關可,自行召集。攻防雙方及民事法院,卻無視於主

機關行政權之行使,竟審酌其必要性,最後遭到最高法院糾正

白忙一場案例,恐怕也只能說旁觀者清了。

    當民、刑事及行政紛爭交錯時,或許會忘記站在制高點看問

題,先作處理方式的分辨。但同屬民法運用,也常未弄清楚,就

更遑論其他遊走於實體法與程序規範之間了。舉簡單實例消暑:

    讀過民法總則的人都知道: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

為該不動產之部分。學校剛畢業時,在企業當法務人員,總覺

老課長很囉嗦,查封土地時,會交代必須連同各種樹木幾株,

要一併記明筆錄。當時除遵照辦理外,從未思索其用意何在。

    後來看到律師起訴請求公司被無權占用的土地,其訴之聲明

併請求鏟除系爭土地上的農作物,還覺得既然該土地上的農作

,依照民法規定,本來就是屬於系爭土地的成分,法律顧問似

乎多一舉。請教後,才知道為避免對方反過來要求不當得利。

    這些寶貴經驗,啟發對法律事務,必須澈底從權利有無保護

必要,以及是否已經善盡保護,正反兩方面,加以思考。接觸實

務後,更發現很多讀書時不求甚解,以致概念不清,造成迷糊。

    舉例來說,民法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

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

人本身者,不在此限。那麼債權人有憲法賦予自己的訴訟權,債

務人當然也有自己的訴訟權。很多人將兩個訴訟權,混為一談。

    因此,不免有債權人就同一債權債務關係,已經起訴在先,

債務人對同一之債再行起訴,有無一事不再理?債務人對其債務

人起訴後,受到敗訴判決,則債權人能否代位上訴?等等問題。

    沒弄清楚民法代位權的性質,也可能忘記債的積極請求權與

消極抗辯權,為全面觀照,以致錯失代為主張時效消滅抗辯,以

避免債務人拋棄時效利益;或不知道可以代為提供反擔保,以避

免債務人被假執行。徒擁權利,卻不知行使,只因沒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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