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得連續兩晚住在惠州西湖半島上。拉開窗簾,日麗景明、

古塔波瀾、曲橋倒影、湖光相映..,不免想起前兩年所遊杭州西

湖。雖同樣稱為西湖,一樣有東坡的詩詞,但再怎樣類似的景物

,在不同時地,也會有不同的感受。只是視而不察,難以區分。

    或許因為少了些許白蛇、梁祝等等美幻神話,加上南方開朗

氣息了朦朧夢幻,更讓人不得不回到現實生活面吧!只是杭

州西湖的美,乃無可取代的文化遺產。不同西湖,各有其特色。

    行色匆匆,但面對數百年歷史的惠州學院,倘佯於西湖畔與

野山坡的古老與新建校舍,變與不變之間,不盡讓人感覺移植

來的抽法律規範,同時空景下,應有其務實面的考量。

    以公司為例,法人實在說應該是市場經濟的重大發明。但是

因時間的洗禮,晚近企業活動日益頻繁,甚至超越政治疆域,捲

起各種國際新形勢,釀成金融海嘯。公司深宕理論、法人組織體

說等等新理論因應而起、乃至舊有否定、擬制說,亦重遭檢視。

    不僅公司法修法頻繁,連傳統上將公司侵權責任,侷限

責人或受雇人之行為,讓公司僅負連帶賠償,再由公司向內部求

償的實務見解,亦面臨挑戰。最近以法人為侵權主體的見解,日

漸抬頭,立法上,消保法、公平法的規範,或許是一個里程碑。

    民法債編實施八十週年研討會,已有以公司為主體,逕依民

法第184條規定,課公司侵權責任的看法。國內學者也舉德、日

等國,以公司為侵權主體,讓職員賠償後,對公司逆求償之例。

    另一方面,實務上認為法人名譽受損,登報道歉足以補救,

難以再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的判例,亦漸漸受到陳年累積的

商譽,非登報所能補救,再予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的判決挑戰。

原判例因只解釋精神損害,與商譽受損之判決,得以併存無礙。

法人與自然人,無論當原告或被告無甚差異,實在說更見充實。

    來到羅浮山千年古觀,心中響起“山不在高、有仙則靈”

俗語,自然非得進入景仰一番。卻不巧門口豎立著“戊不朝真”

的石敢當。千里迢迢來到抱朴子作者葛洪煉丹勝地,卻逢道教

禮拜的戊日,所幸門票照收,香客與道士燃香登疏,未見差異。

   “戊不朝真”已數千年,不知自古是否被道觀落實,抑或另

有新解,但給香客方便,應無爭議,畢竟濟世與經費來源重要。

    法律判例乃至學說,又何曾例外?民事訴判例,不認為所

謂“爭點效”有既判力。但實務上,同一原、被告之間,仍有訴

訟上的誠信拘束,給訴訟經濟,開個方便之門,誰曰不宜?而判

例也僅限縮於既判力範圍。司法極簡主義,預留空間,顯然有其

智慧看來世間、世外,乃至法律,本來就沒甚麼兩樣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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