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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科學方法論第一堂課,即強調避免偏執。但對於涉世未

深的一般生,背再多的認識、解構等等理論,或許似懂非懂地

過學分,就還老師了。而已有當社會經驗的在職生,或許

深陷偏執,要重建客觀的概念來取代主觀的觀念,又談何容易。

    所謂給魚不如教釣魚。在現今資訊發達的時代,也許學習態

度與方法,以開啟智慧,要比死記瞬息萬變的知識,來得重要。

初習法律,除了應該明瞭其功能、位階、體系,以建立完整清晰

架構概念外,平時注意類似名詞的分辨,當有助於釐清概念。

  日昨參加某一系友聚會,有學長提到法律人講求證據,所以

了說明該聯誼會成立的時間和地點,特地拿出近四十年前的報

導原本。對於學長如此凡事講求證據的用心和堅持,深受感動。

  誠然浸習某類科系久了,自然會不期然孕育出該類型特有的

習性,甚至散發出某種氣質。猶如曾拜訪一位醫界高齡長輩,看

到晚輩沒人動他招待的枇杷,特地強調該枇杷已經用酒精搽過。

對醫療專業要求消毒的堅持,已溶入生活習慣,甚至異乎尋常。

  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在科學論證,當然必須嚴守;在追

究刑責上,更不能有絲毫地馬虎。而醫療器具務求消毒,以免

染,也不容些許鬆懈。近年來,烏龍事件層出不窮,尤須強調

類專業精神。只是如果將專業要求,無限地擴散,則未必適宜。

  舉例來說,前述將酒精用於尚需剝皮的水果,似乎矯枉過正

。而凡事要求證據,恐怕有礙文藝創作,與學術上假說的形成。

  又事後的判斷,本來就宛如瞎子摸象。罪疑惟輕的刑案,必

須堅守證據的人權要求。但如果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上,未能就整

件法律事實,為適當完全之陳述,而祇謹守證據,作支離破碎

爭點攻防,讓法院自由心證的形成,囿於片面表象,難免其判

結果會悖離事實,引發爭議。堅守證據的專業執著,造成偏執。

  整理法律事實及提醒當事人拿出證據,以符合法律要件,固

然是訴訟律師的本職。但是事實還是要由當事人真實陳述,如果

保留部分內容不說;或者反問律師,可不可以如此說,則除了

執律師的法庭專業外,恐怕更多欺瞞法院,顯然敗訴早已浮現。

  應付申論題的考試,久了容易養成有問必答,甚或寫滿答案

,堅持最後一分鐘的執著。對於命題不存在,難以懷疑。尤其在

學校制式教育下,學生更難當下批判考題。為了避免此一偏執,

無法考慮權利欠缺保護必要的案例,法科有時會出現特殊試題。

  但是上課強調多次命題不存在的案例,也會產生偏執。讓人

忘卻有無互生的奧妙運作,當命題存在時,不易繞道而行。例如

被告可能已經代物清償或更新債務;或是原告雖不能請求移轉違

章建築物之所有權,卻不妨確認其處分權等等。原來要避免偏執

,有待隨時檢驗思維是否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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