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文翻譯,要求信、雅、達,說來容易,但做起來卻有些困

。除譯者必須確實熟稔雙方語言習慣之外,還須雙方有相當

詞,可資替代。否則夏虫不足語冰,最後也只能徒呼負負了!

    舉例來說,台語形容食品很Q,要翻譯成同屬漢語系的北京

話,恐怕費盡口舌,也說不清楚,更別說傳神了!最好的方法,

也許應該是,一如當年翻譯佛經時的決定,直接引用而不翻譯了

。如此引進外來語,既可豐富欠缺的語詞,又能避免引起誤解。

     其實即使相同語詞,在同一語境裡,同樣有這種困擾。尤其

專業性的行話,有其約定俗成,甚或法定的涵義,不能僅憑想像

,任作解釋。否則勢必鬧笑話,甚或冒難以想像風險而不自知。

    初看法律,難免會被一些專有的名詞所困惑。尤其是具

別涵義的名詞,例如善、惡意,是在談是否知情,並不是好

;主、客觀,往往是指人或事,也不是說個人的觀念,和社

慣用語,相去逺。這些行話,有時有其法定解釋,不容混淆。

  在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對於買賣等各種類型,會先開

明義,解釋其名,以免混淆。但社會生活多采多姿,往往不是

幾節規定,所能涵攝。因而實務上,以混合契約或無名契約,

多數,偏偏大眾簽約時,不直接簡稱契約書,而喜歡在契約書

上冠以○○契約書,等到發生履約問題,才忙著各自解釋契約。

  有時專業的訴訟代理人,如果不知定性定調的重要,而

入探討契約的屬性,也會因胡亂陳述契約種類,而陷於困境。舉

例來說,和解契約與贈與契約,或許表面看來,同樣有無償讓步

的部分,如果牽扯到嗣後得撤銷等等法律關係,就大不相同了。

開完,才後悔的,能否及時更正,婉轉化解還得視情況而定。

  執業數十年後,感覺在校讀書時,受益最多的,反而是概念

清晰的訓練,尤其是類似法律名詞之間的辨別。例如別小看代理

、代、代行等等一字之差,卻往往是影響重大案件勝負關鍵。

  而法律名詞縱使有其法定的涵義,也會隨社經的時代背景變

化。以證明與釋明為例,唸法律都清楚:證明須使法院可以完全

確信其主張之事實為真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特別規

: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

。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看來很清楚

  或許為了因應加入世貿組織後,避免外國大廠動輒祭出保全

序,對產品生命周期短暫的行業,衝擊過大,除小修假扣押等

要件外,實務上幾乎將釋明提昇到難與證明分別。讓難以執行之

虞,還真難以釋明。如不明究理,或許還誤以為遭到恐龍侵襲。

    最近律界反映熱烈及社會信心增強,對釋明之要求程度,漸

趨放鬆。最高法院已有判決認為釋明,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

真實且得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包括人證、文書、鑑定、勘驗、

當事人本人訊問等,其與證明在分量上並不相同,凡當事人提出

之證據,雖未能使法院達於確信之證明程度,但可使法院得薄弱

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者,應認已盡釋明之責。

    可見法定的名詞解釋,也有其社會文化意涵的問題,影響實

務運作。如何掌握其背後社會脈動,是一門學問。何況不同時空

背景的法律文件?最近主張遇到歷史遺留下來的“覺書”在找不

到私約、切結等現代相對名詞,與其以詞害意,不如保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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