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對乙商店有貨款200萬元的債權,遭丙以甲公司應予

權行為損害賠償為由,聲請假扣押,經法院對該甲、乙

200萬貨款債權,核發扣押命令。因扣押命令不屬於民法129

效中斷的事由,丙也不是200萬貨款債權的當事人,

138條規定,不生時效中斷之效力。

   實務上,又認為發扣押命令是執行行為,並非因不可避之事

變,致不能中斷時效,不適用民法第139條有關時效不完成事由

之規定。而甲公司如果起訴請求乙給付200萬貨款債權,因該債

權遭扣押,甲公司之請求,恐因權利欠缺保護必要而遭到駁回。

    但甲不能眼睜睜看著對乙的200萬貨款請求權,罹於短期的

效消滅。何況公司法第23條還規定:負責人應忠誠執行職務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否則須負損害賠償責任。養兵千日,

用在一時。這下可考驗,平時是否深入了解相關法律之運作了!

   類似如此,商場上常見的問題還不少。以沒幾條法條的票據

來說應該是最簡單不過了。但執業初期,支票發票人有刑責

規定銀行業尚未鬆綁,遇過發票人能否自己印製支票使用

   發票人遺失票據,經掛失止付並除權判決,但事隔多年忘記

銀行領回該筆備付款,法院及發票人又均已無該一除權判決書

,可供使用,銀行則愛莫能助,要如何才能拿到該筆備付款

    股東遺失股票,已經公示催告,尚未除權判決;以及股東設

權利質權後,股息及紅利應該分派給誰?一些答案看似簡單的

問題,卻不知所措。說穿了,卻簡單不過,真是書到用時方恨少

,問題恐怕就出在平時讀法律時,不求甚解,基本概念不清楚。

    執業多年以後,最怕一知半解的當事人。有時跟他說明如何

處理時,才說頭還沒道尾,他已經說我懂了,當然不好意思反問

其懂甚麼。但往往就因為如此,竟然失去重要的“眉角”作用。

    在熟悉的環境,尚有諸如此類的專業問題。那麼,到不同法

域投資,更是輕忽不得。幾十年前,有位同窗到外地投資,自己

擔任董事長,一切依法辦事及納稅,並且從未與人發生糾紛,銀

戶頭當然沒有被查封。

    但是某日親自帶著自己及公司證件銀行,竟然領

到自己存的錢。這對在投資前,已先找過律師研究當地公司

金融法令的老鄉,猶如晴天霹靂,不知還有其他特別法之規定。

       失敗為成功之母,不少失敗的實務經驗,讓我們學會澈底了

解整體法制的重要性。法律人對於法律全貌,固然不能只知其一

不知其二。企業在重大投資或遇到法律問題,更應該問清楚,以

免誤事。尤其到不同法域投資,最好找兩地律師專家會診。因為

只有當地律師,未必了解企業需求。留學過當地的律師,也只知

梗概,更別說完全未研究當地法律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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