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本土實務案例及特別法增多。去年春節期間,突覺

法律本科畢業已久,猶如老舊機器,光靠修修補補,難以配合系

統之概念,倒不如澈底從民法總則讀起,重新建置整體新概念

    奈何回流教育尚未普及,馬齒徒增,誠心求教卻易被疑為踢

館。且同道均早已領先群倫,邀約其籌組讀書會,呼朋卻難以

伴,更甭說能有追隨大師學習之機會,以提昇視野了。處於如

進退兩難的窘境,不能不說是一種癡長資深者的悲哀。

    既然最後落得孤自土法煉鋼,也只能期待整理法律體系

時辦案摸索的時間,不敢奢望溫故知新。不意老牛慢步,

逐章檢視各家之言,再配合相關規定,讀起來,難免枯燥乏味。

    不談薩維尼歷史學派、實用或後現代主義等等法學思維,光

就位居底層工作之筆者而言,基本上,法律還是講求實用為尚。

如果寫不出書狀,連法匠都當不上,又哪來那麼多形上的東西?

    童心未泯地將抽象法律及其相關的特別法,配合實務見解,

偶而改成填填看、連連看之類的遊戲玩玩,進而試擬成是非、選

,測試自己觀念正確與否。原來只是增添趣味的無聊之舉,

沒想到概念竟能更加清楚。甚至對過去矇矓無知,不禁冒冷汗。

    印象中,國內企管界引入法界個案研究方法,已近半世紀。

而法學界開始用圖解方法,不過三十餘年,大多為比較性的井字

,或分析用的因式分解圖。不易將冗長文字,化為簡易圖形。

    沒想到大胆使用建築示意圖,來解釋契約之成立及履行,更

能讓傳統的文字表述,變成立體、清晰。如果應用企管上供決策

參考的魚骨圖,或許也能有助於解析抽象的法律及具體案例吧!

    溫故不見得會知新,而學習新的知識,有時卻有助於體會原

應用。以票據為例,光理解票據法文義證券之規定,也許只

侷限在票據本身之文義,與前後手間之直接抗辯。遇到票據遭刑

案扣押,以致逾期提示,能否為票據法之時效抗辯?恐怕傻眼。

    如果能夠楚定位票據法與民法之關係,再搭配民法總則有

關請求權時效消滅起算點,以及不完成之規定,分別示遭

前票據得否行使之情形,不難快速正確解題。進而理解票據流通

特性所衍生之文義性,及須占有始能行使,與民法規定之應用。

    同樣地,如果理解公司法對於外國公司經認許登記與否之性

質,進而瞭解其在民、刑事訴訟上之差別,與法定代理人、代表

人之不同,非但有助於爭取訴訟效益,並且可更深層體會到民

法總則第二章有關人之規定,與法律上代表人與管理人之差異。

    如果再看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

護法等智慧財產部門法,有關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提起訴

訟之特別規定,則對法人及各種訴訟制度,又會有另一層次的體

認。如果能再延伸到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對民法會更有所悟。

    實體法、程序法、基本法、普通法及特別法,既然都是法律

,不妨比照企管市場導向,自己另以主題式建構或圖解,換個角

度,不管溫故知或習新知故,多少會有新的發現,有利於澄清

概念。或許這也是為甚麼其他科系同學,反而觀念清析,容易經

期學習,就考上司法考試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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